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16 打印
宁人社局发〔2017〕45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
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几年来,按照市人社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四部门转发了省人社厅、省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人社局发〔2015〕177号)精神,各区县人社部门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今年以来,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完成情况很不理想,距离“2017年全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还有很大差距。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提高认识
各级人社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要把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做为各区县人社部门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部门联动 密切配合
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必须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形成合力。一是各区县人社部门要积极与规划建设、安全生产部门和总工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二是各区县人社部门要克服困难,整合内部资源,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联动作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主动配合,积极开展工作,共同完成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任务。各区县社保部门把本辖区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建工程项目和新建工程项目及时报送区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对本辖区内建筑工地进行全面排查,把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等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市区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及时查处建筑施工企业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尽快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对逾期仍未进行参保整改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要将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全面纳入诚信体系,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印发的《青海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青建工〔2017〕18号)的要求,将建筑施工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违法行为的不良信用信息,及时报送省市建设部门,进行联合失信惩戒;要按省人社厅印发的《青海省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办法》(青人社厅发〔2017〕15号)的要求,直接将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C级企业,并录入政府诚信体系平台,使其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核、市场准入、融资贷款、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让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其失信违法成本;并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29号令),对建筑施工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及时在各主要媒体依法向社会公布。通过这些措施,有效震慑有不参加工伤保险违法行为倾向的用人单位。
三、明确目标 落实责任
为全面完成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今年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的目标任务,各区县人社局在今年7月底要实现辖区内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8月底前实现辖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市人社局已决定今年将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考核各区县人社局社会保险和劳动保障监察的目标任务,对工伤保险参保任务完成不好的地区今年不得评为优秀。市人社局将适时组成检查组,对各区县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