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万里行】西宁市城东区法院强制拘留迫使“老赖”履行义务
来源 :省司法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5:47 打印
近日,城东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还款义务,经法院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后履行了给付义务的案件。
案例简介
据了解,2013年,马某乙以承揽工程资金周转所需为由向马某甲借款101150元,借款到期后,马某甲多次通过电话、信息及前往马某乙家中索要借款未果,无奈之下于2018年4月3日诉至城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马某乙偿还原告马某甲借款共计101150元。判决书约定的时间到期后,马某乙既不露面也不还款,5月8日,马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员多次约见被执行人马某乙,但其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到法院。经申请人马某甲提供线索及法院执行员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查询了马某乙的财产,发现其名下有一栋房产和一辆奥迪Q5,执行员立即赶往马某乙住所将其带到法院,并告知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6月1日下午,马某乙被送往了看守所。6月4日上午,马某乙的妻子打来电话,向执行员表示自己的丈夫心生悔意,并已将执行款转入法院,希望能尽快放人。经城东区人民法院核实完毕后,对马某乙提前解除拘留,将执行案款交到马某甲手中,执行员与双方当事人当场办理了执行款手续,案件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