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来源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17 打印
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目的是通过减少登记手续、简化登记材料、优化登记程序,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商事制度改革红利。对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大意义,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简化登记材料,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公开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和办理时限,为企业退出提供便利;强化企业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一、准确掌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有关规定
(一)企业自主选择注销登记程序。由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企业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对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对象为: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业、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实行简易注销承诺制。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由全体投资人作出承诺。《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1)应当包括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并由全体投资人签署。
(四)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五)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程序。
企业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不再在省级报刊发布注销清算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全体投资人的承诺、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告期为45日,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进行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已相应修订)(见附件3)。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向申请人发放《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告知书》(见附件2)或者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二、明晰企业简易注销的责任义务
(一)明确登记机关的职责。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依法履行简易注销登记职责。
(二)明晰简易注销企业的责任。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三)保障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公示。
简易注销登记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附件:1.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2.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告知书
3.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修订部分
附件1
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现向登记机关申请 (企业名称)的简易注销登记,并郑重承诺: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本企业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不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告知书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了简易注销登记。
经审查,你单位存在
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情形。
如你单位需要办理注销登记,请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盖章)
附件3
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2015年版)修订部分
目录
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5】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8】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外资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
【2】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4】非公司外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