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电商注意了 八大义务要履行
来源 :西海都市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5:43 打印
12月13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处与生物园工商分局联合举办电商法培训班,召集部分电商经营者学习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商务法》。
根据《电子商务法》有关条款规定,电商经营者要履行八大义务。包括准入登记义务, 经营者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公示义务,要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及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核验建档义务,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核验、登记后建立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数据报送义务,经营者要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信用建设义务,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公平交易义务,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内容至少在实施前7日公示;经营安全义务,要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行,记录、 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 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维权义务,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要建立便捷、 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