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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该不该与信用挂钩

来源 :信用西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5:32 打印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要求,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许多地方都出台了交通信用管理机制。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将个人一年内闯红灯5次以上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的新闻引发热议。闯红灯能否与个人信用挂钩?交通领域信用建设应遵循何种原则?怎样合理使用信用惩戒?

创新社会治理依法合力而为

7月8日起,江苏省南京市正式对抓拍的非机动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并根据《南京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非机动车、行人一年内闯红灯等违法达到5次及以上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闯红灯能否与个人信用挂钩?这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话题。赞同者认为,相比于小额罚款、批评教育的方式,信用惩戒更具有威慑效应,能够对违法当事人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反对者则认为,信用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滥用信用惩戒的方式会对公民的生活、工作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

将闯红灯与个人信用挂钩,是社会治理的创新举措,但是需要依法合力而为。如今,个人信用已经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是借贷买房、乘坐飞机高铁,还是求职就业、购买理财保险,一旦被认定为失信人员,将对生活、工作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在我国当前社会信用建设蓬勃发展的大背景下,通过信用惩戒的方式,治理闯红灯的顽疾,确实是一种值得倡导的方式。不过,实现信用惩戒闯红灯,必须要于法有据。一方面,要加强统一的社会信用立法,在交通法治领域,应当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回应信用惩戒治理的需要。减少动辄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信用惩戒的使用需要以人为本、谨慎而为,在严格法定的基础上,注意关联性、时效性以及中立性。

在治理闯红灯难题时,还需要多方参与,形成合力。交警执法时应依法使用信用惩戒的手段,遵守过罚相当的原则;交通部门需要合理设置交通信号灯,排除客观因素导致公民交通违法的行为;违法公民失信期限届满或积极参与志愿活动的,公共信用中心要及时修复信用。此外,同样不可忽视高额罚款、要求违法当事人参与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方式所发挥的治理作用。

培育遵守交通规则的社会文化,也需要社会组织、公民的共同参与。治理闯红灯难题不是交警一家之责,全方位、多主体、多手段并进,社会治理的长效性才能得到保证。

交通领域信用建设应合法适度

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是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列举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社会安全和公众福祉。我国交通运输领域违法、违规现象十分突出,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都是天文数字。建立完善交通运输领域的诚信体系,可以从根本上促进和改善交通秩序,利国利民。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在交通安全领域建立个人诚信记录档案的目标,这是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采集、录入、提供、使用等全国性规范尚不健全,各地、各领域标准也不统一,但有两根红线不能碰:一是不能越权;二是不能侵权。征信虽然涵盖社会各个领域,但对政府部门来讲,征信系统的建立和运用仍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过程中,要注意对个人知情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的保护,充分保障信息主体查询、申辩、救济、修复的机会,合理设置不良信息保留的期限,不能侵犯失信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也要适度。对失信行为人采取惩戒措施的范围和限度要与失信行为的性质、程度相适应,不能无限扩大适用范围,因失信人的一个污点记录而使其处处受阻,寸步难行,其结果可能适得其反。对失信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应该与对守信人采取的奖励措施相结合,不能只罚不奖。

信用惩戒程度需仔细考量

交通违法顽疾在我国现阶段是一直存在的,并且对这样的违法行为,有关管理部门以及社会各方面目前还没有找到一个根治的解决办法。原因在于:一方面是立法在对违法行为的规范和法律责任的明确上存在缺失;另一方面是管理部门没有拧成一股绳,各个部门各自为政,没有真正形成管理的社会化。交通管理作为社会治理、城市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要社会化治理,监管部门、社会各界一定是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的领导下,拧成一股绳,形成管理合力,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因此,解决交通违法顽疾不能只由公安交警一家去做。

为了树立法治权威,公安交警部门普遍希望加重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尽可能地在立法中,把一些新的管理要求明确下来,但由于立法周期的限制,新问题层出不穷,很容易导致执法依据不充分的尴尬局面。在相关法律以及地方立法都没有明文规定时,交通管理部门管理起来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信用管理相对来说更灵活,对行为人的约束力也更强,所以越来越多的地方愿意利用信用惩戒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

其实信用惩戒面临的不确定性是比较大的,到底什么情况下纳入一般失信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国家层面还没一个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基本上都是各地自己在摸索,那很可能就会导致出现这样一个局面:行为人虽然是多次违法,但是其违法情节都是非常轻微的,却已经被纳入失信行为人,受到了各方面限制。因此,对于惩戒的程度,需要仔细考量。

惩罚只是手段

不遵守交通规则,不文明出行,本身就是一种失信行为,在给自身带来危险的同时,也可能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

眼下,要帮助各方培养起良好的出行习惯,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不过,将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的做法,至少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具体案例需要具体分析,何种情形应该被记入个人信用档案,需要更科学的论证,以防误伤。二是征信系统的运用不该被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