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证言不可为 治安处罚没商量
来源 :青海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4:51 打印
【案件回放】
为了让朋友在交通违法案件中逃避法律的追究,出于朋友义气,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证言,不料被办案民警识破,换来的是行政拘留加罚款的处罚。刘某某本想帮朋友逃脱法律追究,没成想自己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2021年1月1日,德令哈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办理王某某涉嫌交通违法案件时,王某某为逃避法律追究,与在场的朋友刘某某定立了攻守同盟,在办案民警调查取证,对刘某某进行询问时,刘某某欲使王某某逃避法律责任追究,遂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证言,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办案活动。3月8日,德令哈市公安局对刘某某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处五日拘留并处200元罚款。
【以案说法】
(一)从法律层面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提供虚假证言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要处予相应的治安处罚,这为证言行为既划出了一条法律红线也架起了一条高压线。公民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真实证言,如果一旦提供提供虚假证言,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将受到法律的惩处。(二)从道德层面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强调诚信,引领每个人都要立信、有信和守信,而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也属于典型的失信行为,这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与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也明显不符。(三)从社会层面看:刘某某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表面上是出于朋友义气,而实质上是害人害己,不但没有给予他人帮助,反而使自己也受到了法律追究。客观而言,提供虚假证言行为不只是对法律的无视、对道德的践踏、对社会秩序也会造成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