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案件(线索)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09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食品药品案件处理流程,提高依法行政的效率,加大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局内部各处室、局、队(以下简称各处室)办理食品药品案件(线索)的登记、转办、承办、回复、反馈、汇总、上报、信息公开等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中食品药品案件(线索)范围:上级部门交(督、转)办的案件;12331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区县食药部门报请查处的案件;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协助调查、鉴定认定案件;抽检不合格案件;自查案件等。
第四条 食品药品案件(线索)处理工作实行统一登记、分级负责、职能管理、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 对上级部门交(督、转)办的案件由稽查局依据职能分工对案件进行登记、办理、转办,并负责汇总、上报上级部门。
承办处室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理、后处置信息录入、问题产品的召回、下架和后续处置,结果抄送稽查局并存档。
第六条 12331投诉举报违法行为由稽查局负责登记、办理、转办、统计、上报并存档。承办处室负责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抄送稽查局,回复投诉举报人并存档。
第七条 区县食药部门报请查处的案件由稽查局依据职能分工对案件进行登记、办理、转办。承办处室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理、归档、结果抄送稽查局。
第八条 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由稽查局负责登记、转办(办理)、统计、存档。承办处室负责案件(线索)的调查处理、回复移送部门、存档,并抄送稽查局备案。
第九条 协助鉴定认定案件由稽查局负责案件的登记、转办。承办处室负责对涉案产品依法鉴定认定并出具《鉴定认定书》,涉及重大疑难案件提请案审会审议。
第十条 国家、省局组织抽检不合格案件,由实施抽检的处室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理、上报结果,并抄送稽查局备案。
第十一条 市局组织抽检不合格案件,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处室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理、汇总、存档,并抄送稽查局备案。
第十二条 协助调查案件由办公室依据各处室职能分流办理,承办处室负责案件的调查处理、回复委托协查部门并存档。
第十三条 自查案件由发现案件(线索)的处室调查处理,不属于本处室职能需要转办的,报请局长依据职能办理。
第十四条 各处室对承办的食品药品案件(线索)根据职责应当移交区县食药部门处理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移交区县食药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投诉举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协助调查(鉴定认定)案件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其他案件(线索)办理期限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工作要求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稽查局转办的案件,承办处室在案件查办终结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调查处理结果抄送稽查局。承办处室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按时办结的转办案件(线索),需书面回复稽查局。
第十七条 案件信息公开坚持“谁处罚、谁公开、上级机构汇总公开”的原则,承办处室的案件处罚信息经主管局长审批后报政策法规处上网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违法案件转办通知书
××××案转〔年份〕****号
年月日,我稽查局收到 的事项,因该违法行为属于的违法问题。特转交贵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请及时将核查处置结果填报抽检信息系统,并将查处结果于 日内抄送我局。
备注:请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报省局_________处和稽查局。
附件:
市局稽查局
年月日
移交人: (签字) 年月日
接受人: (签字) 年月日
注:1.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移送部门,一份稽查局存档。2.××××案转〔年份〕****号的编号形式:××××代表相关业务监管处室,如药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食品消费、医疗器械等;****为四位顺序号,如0001。
案件转办审批表
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构成的违法行为的概述+案)
审批事项:×××
报请审批的理由及依据: ×××
附件:×××
案件承办人:××× 、××× (签字)
× 年 × 月× 日
转办部门领导意见: 承办部门领导意见:
部门负责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局长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