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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切豆腐式”工程欠薪向谁要

来源 :青海法制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5:04 打印

 

姜生(化名)等119名务工人员到某项目工地务工,从事修建办公楼、污泥池地基的项目施工,并与包工头白程杰(化名)约定了月工资以及给付时间。但工程期满后,白程杰未支付工资,拖欠工资200余万元。姜生一纸诉状将白程杰告上法庭,但在诉讼过程中,姜生了解到白程杰只是该项目的分包人,他们该向谁要拖欠的工资呢?

案件:

拖欠工资200余万元

2014年7月24日,姜生等119名务工人员的班组长叶某某与白程杰所在的甘肃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劳务扩大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劳务施工项目及工资给付事宜。

2014年8月,姜生等119名务工人员到该项目工地务工,从事修建办公楼、污泥池地基的项目施工,并与白程杰约定了月工资以及给付时间。但约定期满后,白程杰没有按时支付工资,经统计欠款总金额为2000077元。白程杰出具了欠条。

后来,姜生等119人多次向白程杰索要工资无果,遂到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法援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者了解到,此项目原是由青海某生物科技公司发包给青海某建筑公司的年产12万吨生物有机肥标准化生产项目,后青海某建筑公司委托白程杰施工。于是,法律援助工作者积极与互助县人民法院协调,商定以班组为单位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同时,因本案关系复杂,原告也无法举证,故暂时以工程承包人白程杰和建设单位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

起诉后,法律援助工作者走访互助县劳动监察部门,搜集本案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分析和研究案情,进一步理清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认为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才是工程承包人,确定追加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和甘肃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判决:

各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互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总承包人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义务。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对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监管不到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甘肃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作为直接承包方,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青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姜生等119人劳务工资200余万元。被告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甘肃某建筑装饰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释法:

各单位主体应列为共同被告

海东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索南介绍,一些从事建设施工的企业,为了降低管理方面的成本,将施工项目以“切豆腐式”方法分解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有的承包组织和个人再次分包给包工头,施工完毕后,造成包工头欠务工人员工资的白条无法实现,损害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案的难点在于确定被告主体。本案中,青海某建筑有限公司是总承包人,应当承担给付义务。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对务工人员工资的发放监管不到位,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白程杰和甘肃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系该案项目的分包人,也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所以,这些人应当作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维权时,许多劳动者由于证据意识匮乏,导致缺乏关键证据,导致维权困难。索南提醒各位读者,在工作中保存好与工作相关的工作服、工牌以及签到表等,若是日后出现劳动纠纷,可视为证据。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要理智应对,向劳动部门举报,由劳动监察部门督促欠薪者履行,或者通过劳动仲裁部门快速劳动仲裁或调解。调解解决不了的,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小额案件审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