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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 :西海都市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5:02 打印

 

2020年,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热点,严厉查处各类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违法案件。为警示商家,向消费者维权提供借鉴,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3月12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0年度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020年10月10日,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对贵德县某早餐店销售的油条现场抽样。经检测,该店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对早餐店现场检查,发现操作间放有散装明矾1.5千克,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等凭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食品添加剂,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2020年6月5日,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投诉,对西宁市城东区祥庆食品店现场检查,当场查获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五粮液”白酒6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判定,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

  2020年3月20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青海凯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获得业务量,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调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营销部员工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共计400多条,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和使用情况。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在网络平台虚假宣传藜麦

  2020年6月15日,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青海新绿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对“青穗红色藜麦米”作“藜麦是印加土著居民……被称为‘粮食之母’,粮农认证:藜麦是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可优质的营养单体植物”“藜麦中富含镁、锰、锌、钙等矿物质……1980年成为美国宇航员的太空食品”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五:虚假宣传餐饮原材料

  2020年10月9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西宁市城西区淮宴望湖楼餐厅门头标有“江鲜”“湖鲜”字样,菜谱上标注“清蒸长江白鱼”“野生甲鱼”菜品。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为节省成本,继续使用原“云膳阁”餐厅门头招牌及菜谱,提供的“清蒸长江白鱼”菜品原料系从南京六合区鱼跃食品加工厂购进的太湖白鱼半成品,加工的“野生甲鱼”原料系从西宁市市场购进的人工养殖甲鱼。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原料

  2020年5月27日,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以“麻小·麻辣诱惑”为餐馆名称的西宁中道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检查,在该公司后厨发现使用的食品原料两袋土豆共计36.4千克已发芽,食品柜上标杂物柜中1瓶“丘比·草莓果酱”、1瓶打开使用的“家乐·浓缩鸡汁调味料”均超过保质期,在操作间摆放的1瓶“云峰·糖桂花”、凉菜间操作台1瓶已打开使用的“争王牌蒜香粉”无法识别生产日期,在凉菜间使用的0.6千克食品原料“银耳”无标签。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构成使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以上违法食品原料,并处以罚款。

  案例七:质量信息作假侵害消费者权益

  2020年5月14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贵德县河西镇才堂村有经营者使用货车销售煤炭,按每车3吨的质量和价款销售,消费者感觉煤炭实际重量明显不足。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检查,对经营者销售的煤炭重新称重,实际每车只有1.5吨。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从贵德县宏运煤场以每吨590元的价格累计购进7车煤炭,合计10.76吨,3天全部销售完,共收取货款96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质量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八:发布虚假广告

  2020年4月20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德令哈伊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柴达木电商绿洲网上商城销售的冻鲜枸杞、有机枸杞袋装、黑枸杞蜂蜜、有机枸杞瓶装、枸杞沙棘浓浆、纯枸杞羹等食品介绍宣传内容,均存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使用虚构或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等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用语。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

  案例九: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2020年4月13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生物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格威瑟健康咨询室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在入会合约中规定“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所所有”。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构成以格式条款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的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案例十:哄抬口罩价格

  2020年1月24日,湟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湟源惠民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南大街店高价出售一次性使用口罩行为检查。执法人员调取当事人电脑中同厂家的同类产品相关信息,进货价为每包3元,平时零售价为每包5元,该药店以每包15元价格出售。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属哄抬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