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虚假宣传构成消费欺诈
来源 :西宁晚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00 打印
新华社上海3月15日电(记者黄安琪)宣称液晶电视“抄底价最后一天”却连续以同样的价格在网上售卖6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该案为互联网消费中具有代表性的“低价”案例,法院认定电商公司虚假宣传降价信息构成消费欺诈。
2015年7月31日,消费者何某在一个网络购物平台中看到广告宣传,一款索尼(SNOY)牌液晶电视的商品页面中标有“抄底价最后一天、促销价5099元”等广告。于是,何某便购买该电视机一台并支付货款5099元。后由某电商公司送货上门,并向何某开具发票。
数天后,何某发现该网络购物平台中仍在宣传该电视机“抄底价最后一天、促销价5099元”等广告。由于该宣传用语违反价格法,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何某认为,该电商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中发布虚假降价广告,欺骗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构成消费欺诈;该网络公司知道电商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亦应承担民事责任。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该电商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3倍赔偿,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公司和网络公司则抗辩称,涉案电视机的性能、功能与网页中的宣传一致,涉案电视机也无任何质量问题,不存在欺诈何某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电商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的网页中连续6天宣传“抄底价最后一天”,应认定电商公司在交易中存在虚假宣传、故意欺诈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网络公司应当知道电商公司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故应与电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令该电商公司向何某返还货款并支付货款3倍的赔偿金,网络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