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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 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应纳入“黑名单”

来源 :青海法制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5:27 打印

 

1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保障监察局局长王程明确,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还有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这两种情形应当被列入拖欠工资的“黑名单”。

2017年9月,人社部印发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人社部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按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被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这些违法单位和个人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诸多方面实施联合惩戒。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两种情形被纳入“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会被列入“黑名单”。二是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以上两种情形应当列入拖欠工资的“黑名单”。

同时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应当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纳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