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配套制度
来源 :青海法制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5:26 打印
近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青海省司法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水利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和《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
《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符合情形以及适用范围、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主要部门,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申请程序、磋商启动及会议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及司法确认,确定磋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等规定。《青海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生态修复的项目类型,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方式和要求。规范了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的工作程序、监督管理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应遵循的工作规定,及修复完成后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评估的工作要求等内容。
两个办法的出台架设了行政与司法的桥梁,为权利人通过磋商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问题提供了详细的操作手册,为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提供了具体操作程序,将有力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深入开展,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