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对严重欠薪单位及个人开展联合惩戒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将追究刑责
来源 :青海法制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5:45 打印
本报讯(记者 蓝海梅)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30部门联合印发《青海省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备忘录》规定了实施联合惩戒的具体对象为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备忘录》明确了联合惩戒的行为,克扣、无故拖欠一名农民工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000元至20000元以上或10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的,且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
《备忘录》提出了联合惩戒的措施,对失信对象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青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青海)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对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入,并限制其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
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联合奖惩子系统反馈至省发改委和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