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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省发展改革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5-06-19 08:45 打印

关于公开征求《青海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意见的有关精神,按照省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研究起草了《青海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现进一步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至2025年6月24日。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于2025年6月24日18时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反馈省发展改革委。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电子邮箱:75713841@qq.com

附件:《青海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附件

青海省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意见的相关精神,健全覆盖我省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社会信用体系,更好发挥信用在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推动青海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各类主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政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建立健全政务诚信档案,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推动全省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投资融资、涉企收费等领域依法诚信履约。完善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令不行、有约不履、“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务失信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责任,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和项目、试点示范、评先评优。完善公职人员信用档案,加强诚信管理和教育。(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委组织部,中央驻青各单位,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从主体资格、经营活动、管理制度、场所要求、从业人员等方面加强信用合规建设,主动公开共享自身信用信息,从源头上防控信用风险,提高信用合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信用团体标准,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归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综合评价。(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司法公信建设。加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服务机构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办案”,提高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司法监督职能作用,依法依规加大司法信息公开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加强司法执法人员信用建设,开展信用承诺,建立健全信用档案。防范惩治虚假诉讼,持续加大虚假诉讼行为查处力度,提高虚假诉讼违法失信成本。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精准实施失信惩戒。(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稳步推进自然人信用建设。加快推进法律、会计、医疗、教育、家政、养老、保险、科研、旅游、媒体、消防、工程建设、生态环境等领域从业人员和国家职业资格取得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职业信用档案,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根据自然人意愿,依法依规归集自然人信用信息,建立健全自然人信用档案,在守信激励场景中参考使用。(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筑牢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基座

(五)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各部门要结合《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以及我省补充目录清单,全面完整准确记录信用信息,属于失信信息的,要明确失信信息的严重程度,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青海)(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量归集共享信用信息。坚持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依托省信用平台统一归集各行业领域信用信息。鼓励有条件的部门业务系统和省信用平台实现对接,根据需求按规定共享信用信息,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充分运用大模型、大数据、隐私计算等人工智能技术,加强信用信息管理及应用,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归集共享商业合同、产业链、交易等信息。(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统一公示公共信用信息。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公示标准规则。通过“信用中国(青海)”(以下简称“信用青海”)网站集中公示全省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各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公示本部门业务领域之外的公共信用信息。“信用青海”网站按照公益性原则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省内各级信用网站及信用服务机构公示使用的信用信息应当与“信用青海”网站公示内容相同、期限一致。(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信用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全面贯彻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强化网络运营管理及接入机构人员信息安全意识,建立健全数据分级分类、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明确信息传输全链条各环节安全责任,提高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九)积极构建信用激励政策环境。将表彰、荣誉等信息纳入守信主体信用记录,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在行政审批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融资服务、减税降费等支持政策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使守信主体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省税务局、省数据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失信主体名单,按照过惩相当原则,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招标投标、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职人员招录调任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及时共享失信主体退出名单,公示失信典型案例,提高失信惩戒的威慑力和影响力。(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深入实施《青海省高效办成信用修复“一件事”工作方案》,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加强行业主管部门间的修复协同,推进信用修复“一网通办”,对完成修复的信用主体,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移出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开展信用修复“双书同达”,持续提升信用修复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和治理机制

(十二)深入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全面推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开展信用评价,构建“公共信用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通过“信用青海”平台网站及时共享公示评价结果。在市场监管、乡村振兴、创新创业、科研攻关等领域,开展信用风险预警,按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信者“无事不扰”,对失信者“精准监管”。(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广泛推行信用承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推动信用承诺在行政审批、证明事项、信用修复等行业领域广泛应用。结合部门权责清单,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服务事项清单,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对信用状况较好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材料的申请人,提供容缺受理、容缺预审、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服务。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履约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违背承诺、虚假承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相应惩戒。(责任单位:省数据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政府合同履约信用监管。研究制定政府合同履约监管实施方案,及时归集政府签订的合同、政府指导签订的合同履约情况,强化政府合同履约跟踪核实。加强政府拖欠企业账款信用监管,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将按程序认定的拖欠企业账款失信情形记入信用档案,持续推动政府失信问题治理。(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制定我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建立跨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明确适用对象和应用范围,畅通专项信用报告查询渠道,完善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在市场准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招商引资、资质审核等公共管理领域,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支持在招标投标、融资授信、债券发行、企业上市等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报告,鼓励经营主体在商业往来中使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信用+基层治理”。深化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涉农涉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科学设置信用评价指标,优化完善评定流程,持续开展信用县乡村户评价,鼓励金融机构运用评价结果创新涉农涉牧金融产品和服务,为评价结果良好的农牧户、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资金支持,提升信用服务“三农”“三牧”水平。积极推动信用赋能社区治理,结合平安青海建设,试点打造“信用+网格化管理”“信用+矛盾纠纷化解”“信用+行政执法”等应用场景,开展信用园区、社区、街区创建,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与基层治理融合,激发基层自治能力。积极推动“信用示范区”创建,提升城市信用建设水平。(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省联社,省委政法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信用市场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十七)释放信用消费潜力。推进“一州(市)一策”信用+应用工程,各地区结合本地特色,积极拓展信易贷、信易游、信易购、信易医等信用应用场景。积极推动“信用+特色街区”“信用+商圈”建设,重点面向旅游景区、城市商圈、特色小镇、商业街区、乡镇社区等消费集中区域,广泛开展信用惠民利企服务,以信用促进消费升级。(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金融监管局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征信机构及信用评级机构,规范开展信用报告、信用核查、信用管理、信用咨询等业务,积极参与地方信用建设,促进省内征信、信用服务等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信用联合实验平台,有序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流通,依托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整合资金流信用信息、征信数据等资源,为金融机构研发信贷产品、提升融资服务水平及征信服务有效供给提供数据支撑,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资源开发、产品经营和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青海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深入推进信用融资和信用交易。持续优化完善“青信融”平台功能,有效发挥平台信用融资服务“唯一出口”作用,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提升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企业融资增信服务水平。有效发挥首贷信用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中小微企业续贷周转资金池等财政性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引导信用服务机构入驻平台,提供特色信用报告、转贷续贷、融资担保、信用培育等信用增值服务。建立完善信用约束和风险防控机制,依法依规将恶意逃废债经营主体纳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金融办、青海金融监管局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动平台经济领域信用建设。积极探索向省内平台企业开放信用监管数据,引导督促平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平台内信用管理制度和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根据平台内商户信用状况实施差别化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切实保障消费者和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对网络主播、自媒体、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MCN机构)等信用监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宣传诚信价值理念,普及诚信教育,弘扬中华民族重信守诺的传统美德。依法依规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积极开展“诚信之星”“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各类诚信专题宣传活动,加大诚信典型宣传力度,引导公众树立诚信意识,推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