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北京铁路督察室,局工程质监中心:
依法规范铁路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行为,对于保证铁路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铁路建设市场公平竞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在铁路建设相关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铁路建设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铁路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总体可控,铁路建设市场秩序稳定向好。但也必须看到,铁路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着一些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损害了部分参建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进一步依法治理、坚决遏制。为规范铁路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促进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建设,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秩序,推动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铁路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1.严格贯彻执行承发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施工承发包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进一步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形做出了界定。各单位在查处铁路工程施工承发包违法行为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于铁路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认定标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2.督促开展施工承发包违法行为自查自纠。结合正在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领域惩戒失信行为专项行动有关部署安排,组织并督促监管区域内各在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对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情形,认真开展施工承发包违法行为自查自纠,特别是要查纠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问题。存在相关问题的单位,应制定措施、明确期限、迅速整改。自查自纠工作原则上应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
3.强化施工承包合同履约情况抽查。至2019年底,各单位在开展铁路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和市场秩序方面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调查以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时,要一并抽查相关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和资质挂靠等违法行为。监督抽查时,要重点关注现场发生的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劳务分包主体、专业工程分包主体是否与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相一致。结合正在开展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对在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经理的任职资格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是否与施工承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必要时延伸排查其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要按前述要求一并排查项目部的总工程师、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
4.加强对发包行为的监督。各单位要从源头上强化对建设项目施工发包活动的监督,加强对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的监督抽查,重点抽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是否与国家有关资质资格管理规定相悖,是否存在允许借用他人资质资格的问题,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形。在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投诉时,应关注被投诉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设定情况,存在问题的应一并要求有关招标人改正。
5.注重发挥监理单位作用。各单位在监管中要支持监理工作,注重发挥监理单位作用,加大对监理单位法定义务责任的宣传;督促并抽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对照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开展了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与技术人员资格资历、工程分包内容及分包单位履约能力的监理审查和动态核查;对于监理单位报告的有关违法行为线索要优先安排查处,对于认真履职的监理单位要予以充分肯定和鼓励。
6.有效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充分利用与驻在地企业的联系沟通机制,通过走访、座谈、调研等方式,向辖区内有关铁路建设、施工企业的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宣讲国家关于工程承发包方面的法律法规条文和政策要求,大力推介有关企业在规范施工承发包活动、优化企业组织架构方面的积极做法;加大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普法力度,通过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品等方式,向广大参建人员宣贯施工承发包和注册人员执业的有关规定,促使市场主体提高依法建设意识,发挥自身能动性,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合规开展施工承发包活动,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约定。
7.加强政策学习运用。认定查处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铁路工程监管执法人员除需要熟练掌握关于承发包的法律条文规定外,还应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注册建造师有关执业规定的学习,特别是应熟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铁路铺轨架梁工程、铁路电务工程、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工程范围规定和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要求。各单位在认定查处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时,对于超资质等级承包工程、不具备专业执业资格执业的行为,要一并认定、查处。
8.坚持综合施策。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综合运用责令改正、情况通报、行政约谈、行政处罚、失信记录公布等措施,加强重点项目、重点单位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发挥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作用,促使有关承发包单位依法合规开展铁路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自觉主动纠正有关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铁路建设市场秩序,助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
国家铁路局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