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在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一些非法社会组织受利益驱动,不断变换手法、以假乱真、招摇撞骗,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为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先后印发《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今年6月,由民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编制的《“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印发,明确提出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鼓励社会监督,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各地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推动社会组织信用建设的政策和举措,社会组织生态空间日渐清朗。
北京:探索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约束机制
2018年~2020年,北京市民政局共取缔非法社会组织97个。今年以来到4月初,已查处非法社会组织34个。今年4月,北京市民政局召开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提出,北京市民政局开展线上线下全面排查,实行快查快办,迅速取缔,对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典型案例、查处结果等予以曝光。同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非法社会组织以及关联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信用惩戒,在行业准入、项目审批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发布会明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或为其活动提供便利、参与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组织、接收非法社会组织作为分支或下属机构、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账户使用等便利、为非法社会组织进行虚假宣传。党员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参加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特别是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代言”的,一经发现,将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互联网企业及其旗下平台,没有认真履行用户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以及信息发布审核义务、为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提供服务的,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将根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认定意见,依法依职责令其查封、关停非法社会组织平台公众账号和网站,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新闻媒体不得宣传报道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公共服务设施和场所经营主体或个人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开设银行账户等金融服务。社会公众要注意,避免与非法社会组织产生关联。
江苏:坚持对非法社会组织“零容忍”
近年来,江苏省各类社会组织呈现量质齐升的良好发展态势,成为推动江苏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2018年以来,江苏有关部门先后向社会公布了4批共计114家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今年4月,江苏省民政厅等23个部门在南京联合召开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全省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
此次打击整治专项行动重点聚焦5类非法社会组织:一是利用国家战略名义,在经济、文化、慈善等领域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二是冠以“中国”“中华”“国家”“江苏”等字样,或打着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等名义,进行骗钱敛财等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三是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鱼目混珠的非法社会组织;四是借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之机开展评选评奖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五是开展伪健康类、伪国学类和神秘主义类活动,以及打着宗教旗号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系统思维,密切配合联动,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要加强收集排查。建立预警监测和信息共享机制,拓展管理半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采取 “随手拍”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动社会公众力量,广泛参与线索征集排查,提高打击整治的精准性。要开展执法联动,民政部门要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其他部门协同做好查处工作,坚持对非法社会组织“零容忍”,形成强大威慑力。各地各部门还要共同做好对合法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重点治理社会团体乱收费、乱评比、违规设置分支机构,基金会资金使用不规范,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等行为。要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对合法登记社会组织的政策支持和帮扶,坚持“扶正气”“压邪气”,发挥社会组织正能量。
浙江:建立社会组织“红黑灰名单”管理制度
2020年12月,浙江省民政厅印发《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不良信息、荣誉信息和其他信息。《管理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的评估、荣誉等有关守信信息,以及未依法履行义务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有关失信信息,建立“红黑灰名单”管理制度。“红名单”是指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表彰、奖励和扶持,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社会组织名录。“黑名单”,即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指各级政府部门运用监管手段,根据社会组织在日常活动过程中出现的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对其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管理的社会组织名录。“灰名单”,即活动异常名录,是指存在不良行为或者处于非正常活动状态,但情节严重程度尚未达到移入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名录。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对社会组织的公共信用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其中,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特定社会组织群体,如行业协会,依据其组织特点单独建立信用风险评价(预警)机制。
被列入“红名单”中的社会组织可获得有限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有限获得政府购买服务等激励。被列入“灰名单”和“黑名单”的社会组织将被惩戒,比如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资金资助、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等。
广东:强化“四个机制” 不断完善社会组织信用监管体系
近年,广东省民政厅在深化“放管服”改革背景下,不断创新完善社会组织监管方式,对全省性社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报告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深入推进信用信息管理机制及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坚持以“四个机制”,着力打造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社会组织自律的综合管理体系。
2019年,广东省民政厅印发《关于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将以往全省性社会组织“年检”制度改为“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广东年报工作实现全网化、无纸化报送,真正实现群众“零跑动”,显著提升了行政效能。
广东积极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在实施“年报”过程中,通过招投标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采取统一监测指标、统一评价方式,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全省性社会组织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监测评价,并充分运用第三方机构监测评价结果,对重点培育和监管社会组织起到积极作用。
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广东将年报改革与信用管理紧密对接。在广东社会组织信息网设立“信用信息”查询功能,其中包括社会组织三年来的年检年报信息、等级评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同时,将全省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信用广东”平台以实现失信公示和联合惩戒。
广东省民政厅充分运用抽查审计、“双随机、一公开”实地检查等方式,推进联合监管机制。2020年现场检查381家社会组织,专项审计88家社会组织。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巩固筑牢社会组织信用监管体系。
重庆:重拳打击六类非法社会组织
今年4月,重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打击整治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以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名义开展活动,名称中包含有“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委员会”“基金会”“中心”“学院”“研究院”“俱乐部”等字样)进行活动的组织,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活动的组织。
重点打击整治以下六类非法社会组织:利用“军民融合”“乡村振兴”“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渝新欧”“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一区两群”等国家战略和重庆战略名义,蹭社会热点,在经济、文化、慈善等领域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冠以“中国”“中华”“国家”“重庆”“全市”等字样,或打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或关联公司等名义,进行乱收费、骗钱敛财等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鱼目混珠的非法社会组织;借建党百年之机开展评选评奖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开展伪健康类、伪国学类和神秘主义类活动,以及打着宗教旗号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非法社会组织。
贵州: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
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为加强贵州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2020年12月,贵州省民政厅印发了《贵州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
《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主动公开社会组织的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查询渠道。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开。经社会组织同意公开或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办法》强调,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在自建信息平台和民政部门统一提供的信息平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陕西:综合运用信用惩戒等多种措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
今年6月,陕西省民政厅牵头召开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通报了开展全省专项行动以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分析了陕西省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总体情况和存在问题。
全省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以来,已累计曝光3批77家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其中依法取缔10家,劝散、自行解散49家,引导登记18家。
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继续把专项行动任务落实落细,确保下一阶段工作持续有力;要进一步强化协同配合,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综合运用取缔劝散、关停网站、信用惩戒、治安处罚等多种措施,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构建全方位、立体式的打击整治闭环;要进一步加强源头治理,按照“六不得一提高”的要求,加强对本部门下属单位,以及主管和所属行业领域社会组织的普法和监管,坚决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要进一步巩固行动成效,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社会效果着眼,坚持治标和治本相结合,加强工作宣传和经验总结,为建立完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长效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广州: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 创新社会监督机制
今年6月,广东省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发布《广州市社会组织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今后5年广州社会组织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将从构建党建引领体系、科学便捷高效登记管理体系等6个方面,推进社会组织更加均衡、更有效能、更可持续、更高质量发展。
《规划》明确,构建规范、公开、透明的综合监管体系。全面推进民法典在社会组织领域的更好实施。健全社会组织行业管理标准,加大社会组织行业管理力度。健全完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机制。发挥群团组织对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联系服务作用。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社会监督机制和模式。到2025年底,社会组织信息公示率将达到100%。
《规划》强调要在领导机制、能力建设、资源投入、宣传推广及理论研究5个方面,为“十四五”广州社会组织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加强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能力建设方面,明确建立健全市、区、街(镇)、村(居)四级社会组织联动机制,加快优化社会组织信息系统建设。
福建厦门:社会组织信用良好将优先获得资助
2018年7月,厦门市民政局印发《厦门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截至目前,共166家社会组织被列入“红名单”,27家社会组织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1家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办法》列出7项情形,有其中之一的,会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比如:未按规定设立党组织,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有这8项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三年内两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民政部门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有异议的社会组织,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交证明材料。
社会信用良好的社会组织,将有激励措施,比如优先获得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优先获得资金资助和政策支持。活动异常的社会组织,将有惩戒措施,比如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限制或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获取专项资金资助和政策扶持。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将被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不给予资金资助,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还是有机会重塑信用的,办法规定了具体规则,完成整改符合条件了,可以申请移出“黑名单”。
山东新城:强化“信用+监管” 激发社会组织发展活力
荣成市民政局坚持以信用为抓手,将信用体系建设贯穿社会组织综合监管的各个方面,不断激发社会组织发展内生动力。
一是强化社会组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印发了荣成市社会组织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荣成市民政局关于对诚信社会组织激励政策的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为加快建设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诚信工作环境和社会信用环境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强化社会组织信用监管。组织实施了《荣成市社会组织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并完善了荣成市社会组织信用承诺制度,进一步夯实了行业自律基础。
三是做好信用结果应用。将信用建设情况与社会组织参与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职能、参加评优表彰等业务有效结合。2020年度将信用建设情况列入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考核,对在评估中获3A级以上等次的社会组织法人给予相应信用加分,享受在承接购买服务中优先扶持、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免于抽查等相关激励政策。
【点评】
不妨向打击“老赖”取点经
6月25日,为持续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民政部向社会公布第五批地方民政部门近年来依法取缔的部分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如果不是看到名单,你很难相信,这些顶着“建党伟业文艺奖组委会”“中华民族文化复兴研究院”“中国红色文化学会”“国家非物质文化研究会”“中国国学院大学”等等耀眼光环的机构竟然都是非法社会组织。
但令人遗憾的是,它们确实都是非法社会组织。
这些非法社会组织长期行骗,为国家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部分非法社会组织通过黑灰产业链条与某些社会群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如在非法社会组织“中国国学院”里,花27,000元就能买到“国学使者”称号与证书。其他各类称号证书售价也都在几千元至十余万元不等。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非法社会组织违法活动成本低,隐蔽性强。绝大多数非法社会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活动,没有固定线下场所,违法成本非常低。一旦其非法目的达到或被曝光后,相关人员就立即销毁证据、逃之夭夭。
民政部相关负责同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如果不能实现“治本”“断根”效果,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往往会面临“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难题。
实现“治本”“断根”,一方面要继续加大打击力度。今年以来,相关部门共发布了6批非法社会组织名单,这是民政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18个部门联合在全国开展的进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的具体成果。但要让这些非法社会组织没有生存之地,要就持之以恒地将专项行动的打击力度坚持下去,只要发现这些非法社会组织有露头活动的迹象,就对其进行精准打击,不给它们提供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机会。正如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邓国胜据说,“只有对非法社会组织所涉各环节严防死守,才能避免其‘借尸还魂’。”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将非法社会组织的治理纳入信用监管的范畴。2018年1月,民政部颁布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同性质与后果,该《管理办法》建立了由轻至重的社会组织两类违法失信记录制度:一是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二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前者指向的违法失信相对较轻,堪称第一次黄牌警告;后者指向的违法失信行为相对较重,俗称“黑名单”,堪称第二次黄牌警告。这一办法为违法失信的合法社会组织的的监管提供了依据,而对于非法的社会组织,目前反倒没有可执行性的法律法规予以保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建议,应将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效能。我们认为,这个建议值得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如果仅仅打击的是“非法组织”而不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工作人员进行穿透式监管,就不能有效地改变这种“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局面。
近年来,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问题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律。其中,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俗称“限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在有必要把对于“老赖”行之有效的经验用到非法社会组织的治理中,要让那些顶着“高大上”光环的骗子也“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