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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 :信用中国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32 打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就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完善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适度加强中央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地方政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中央财政事权。

  1.公路。(1)国道。中央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国家高速公路中由中央负责部分的建设和管理,普通国道中由中央负责部分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职责。中央承担国家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由中央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2)界河桥梁。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3)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界河桥梁、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1)长江干线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2)西江航运干线。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视改革进展情况,逐步由中央实施;在改革到位之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执行。(3)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包括航运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或委托地方实施。(4)中央管理水域水上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打捞。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1)宏观管理。中央承担全国铁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路网统一调度和管理等职责。(2)由中央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中央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3)其他事项。中央承担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铁路运输调度指挥,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的安全保卫,铁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交通卫生检疫等公共卫生管理,铁路行业科技创新等职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1)空中交通管理。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实施。(2)民航安全管理。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3)专项任务机队建设和运营。中央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4)重大和紧急航空运输。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1)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主干网络。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2)邮件和快件进出境设施。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实施或委托地方实施。(3)其他事项。中央承担保障邮政通信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职责。上述邮政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中央履职能力建设,由中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中央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开展国际合作等事项。

  (二)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国家级口岸公路。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2)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上述公路领域事项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1)京杭运河及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2)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中央承担沿海港口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3)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中央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实施。发挥地方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强化地方政府在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方面的相关职责。(4)水运绿色发展。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其中干线铁路的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运输机场相关职责。其中,中央承担运输机场布局、建设规划、政策决定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国务院明确规定由民航局直接管理的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天津机场、西藏区内机场、洛阳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负责实施;地方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并负责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实施。(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实施。上述邮政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实施。(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中央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上述综合交通领域事项由中央(含中央企业)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地方财政事权。

  1.公路。(1)国道。地方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地方负责筹集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省道、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地方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3)道路运输管理。地方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道、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1)其他内河航道、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地方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地方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3)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地方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上述水路领域事项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1)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或由地方委托中央企业实施。(2)由地方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地方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地方实施或由地方委托中央企业实施。(3)其他事项。地方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地方承担通用机场相关职责,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相关审批工作,并负责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邮政。地方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地方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相关职责,主要包括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地方履职能力建设,由地方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地方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

  中央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参照中央与地方划分原则执行;财政支持政策原则上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并适当考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特殊因素。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各地区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地方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地方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地方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上级政府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加强省级统筹,推进省以下改革。各地区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制定省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组织推动相关改革工作。要加强省级统筹,适度加强省级政府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避免将过多支出责任交由基层政府承担。

  (四)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五)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推动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