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园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宁地区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服务环境,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信用度,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协调有序发展,我局制定了《西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5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物业服务行业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服务环境,提升物业服务企业的社会信用度,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协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西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的企业信用考核、公布、使用以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全面考量企业合同履约、守信经营、服务质量、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对其信用等级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信用奖惩机制。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和审慎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规范物业管理与服务市场秩序中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实行“日常动态更新、社会各方评价、年度综合评定”的管理机制。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企业的信用信息评价工作。
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指导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企业信用日常评价管理工作,负责企业信用等级的综合评定。
区、县(园区管委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认定、记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结合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认定、记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认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指企业身份信息和企业物业服务项目的历史及动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地址、资质证书、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二)企业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的情况,受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物业服务行业协会表彰及社会公益行为等的信息。
(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行为,以及被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和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八条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填报,信息填报应全面、真实、有效。填报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园区管委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实。
第九条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园区管委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征询的方式向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相关单位采集。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结合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信息台账,对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中的不良行为及时记载于“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区、县(园区管委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对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向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价格、消防、城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征询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并开展信用信息认定和记分工作,将信用信息的认定和记分情况记载于“信用管理信息系统”。
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对区、县(园区管委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和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补充和汇总。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向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或上一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和信用信息记录部门。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和公布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按照《西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基准分为100分,实行日常加减分制,按年度综合评定信用等级。
物业服务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记分周期内无物业服务项目的,不予信用等级评定。开展物业管理与服务活动不足一年的,不予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价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分周期总得分为基础。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划分4A、3A、2A、A和B五个等级。
4A级企业为信用优秀企业,信用分值在130分及以上(含130分);
3A级企业为信用良好企业,信用分值在110-129分;
2A级企业为信用合格企业,信用分值在80-109分;
A级企业为信用基本合格企业,信用分值在70-79分;
B级企业为信用不合格企业,信用分值在69分及以下。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出现《评分标准》中一票否决情形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度1月底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前将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拟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向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查申请。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向社会发布。各区、县(园区管委会)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发布。
第四章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企业创先评优、物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物业服务示范项目创建、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分类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一) 对4A级企业大力支持
1.由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授牌;
2.优先推荐参与国家级和省级评比表彰;
3.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4.政府重大项目物业招标活动中记入加分条件;
5.实行重点跟踪服务,优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6.扶持其做大做强,在企业资质等级升级上予以支持。
(二)对3A级企业积极鼓励
1.优先推荐省级优秀企业等评选;
2.纳入地方政府扶持企业名录;
3. 政府重大项目物业招标活动中记入加分条件;
4. 扶持其做大做强,在企业资质等级升级上予以支持。
(三)对2A级企业积极引导
1.优先推荐市级优秀企业等评选;
2.列入参加行业培训、观摩交流等活动的重点对象;
3.列入重点扶持的骨干物业服务企业名录。
(四)对A级企业重点监督
1.增加对该企业的日常检查频次;
2.限定年度业主满意度调查不少于2次;
3.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对B级企业重点监控
1.列入行业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发布;
2.约谈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
3.评价结果发布年度内不得承揽新的物业服务项目;
4.依法核查该企业资质条件,经核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重新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或注销企业资质证书。
(1)暂定三级资质企业,由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行政审批部门不予核定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按法定程序注销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自资质证书注销之日起90日内退出所承揽的所有物业服务项目,并按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2)三级资质企业,其年度资质审查意见为不合格,由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行政审批部门降为暂定三级资质。
(3)二级资质企业,其年度资质审查意见为不合格,由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降级处理。
(4)一级资质企业,其年度资质初审意见为不合格,由市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议省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请住建部进行降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须将物业服务企业等级评价结果列为招标条件,充分结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择优选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办法自2016年6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年 5月31 日。有效期届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表:西宁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