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社局发〔2017〕107号
关于转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开展2016年度劳动用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劳动用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7〕7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是采集用人单位用工信息、排查劳动用工隐患、提前化解矛盾、创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同时,要通过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建立完善我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为我市劳动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二、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此次劳动用工年检工作。中央行业直属企业、省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直属单位的年检工作今年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用工地在本行政区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市级、区级工商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地在本辖区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劳动年检工作,以及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直属单位的劳动年检工作。各工业园区内的用人单位和用工地在工业园区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可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各工业园区劳动监察部门实施劳动用工年检工作。
三、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各工业园区劳动监察部门要将用工地在本辖区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纳入此次劳动用工年检工作的重要内容。
四、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按要求及时报送年检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年检总结和报表按要求6月25日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各工业园区的有关报表由各区县人社局统计汇总上报,同时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
五、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劳动用工年检与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及失信惩戒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步开展,共同推进。
附件:《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劳动用工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