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教基〔2018〕12 号
西宁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西宁城区省属、局属各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 号)、青海省教育厅《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青教基〔2015〕115 号)、《青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青教师〔2017〕85 号)和《西宁市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暂行规定》(宁教西宁市教育局文件基〔2015〕75 号)等文件要求,市教育局将进一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违规行为,塑造教育系统清风正气,为全市教育事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努力打造一支优秀人才争相从教、教师人人尽展其才、“四有”好老师不断涌现的教职工队伍,切实减轻学生课外学业负担,让孩子们享受到童年的快乐、学习的快乐、成长的快乐。
二、整治内容
(一)中小学在职教师或以他人名义擅自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辅导班、提高班的;
(二)在民办培训机构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学科类教学、文化课补习、兴趣特长班辅导等并从中牟取利益的;
(三)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或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材料的;
(五)“课上不讲、课后补讲”,强迫、动员、诱导或暗示自己所教学生参加自己或他人举办的各类收费辅导班的;
(六)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及学生家庭等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或以辅导为名,私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牟取利益的;
(七)利用网络、QQ、微信等方式组织、参与授课牟取利益的;
(八)向民办培训机构泄露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为民办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等提供便利并从中牟取利益的;
(九)相互介绍或提供补课生源,为其他教师或民办培训机构介绍补课生源并从中牟取利益的;
(十)借外出辅导训练特长生之机,与民办培训机构幕后交易,提高收费标准、收取提成回扣或以其他方式牟取利益的;
(十一)民办培训机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管理工作的;
(十二)民办培训机构、新闻媒体发布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补课的招生简章或广告的;
(十三)其他应当认定从事有偿补课的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四)因工作需要,中小学在职教师经所在学校同意,被邀请参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授课(指导),或参与公益机构组织的公益性教育培训,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到学校实训基地(培训点)或到合作院校、企业授课(指导)的,学校须出具《同意参与授课(指导)意见书》,连同相关受聘(邀)证书或函件在校内公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报《受聘(邀)请授课(指导)人员审批表》(附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参与授课(指导)。为亲戚朋友的子女免费进行辅导、补习,需向学校提出申请,进行申报备案,学校汇总后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不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将视为有偿家教行为。
三、处理办法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西宁市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对有偿补课的违规行为和责任人作如下处理:
(一)对中小学在职教师的处理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主管部门予以点名通报曝光,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写出书面检查并清退违规所得,按有关规定扣减绩效工资,取消当年和下一年评优、评先资格。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延迟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其中,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 24 个月。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按组织程序,给予免除职务处理;省特级教师、各级名师、教学能手及其他称号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由学校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或有批准权限的相关部门取消其称号及待遇,不得担任本系统相关评审专家委员会成员;试用期未满的新任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试用期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党员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给予党纪处分。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相关处理规定的,按有关程序暂缓其教师资格注册,或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学校和校长的处理
学校是治理教师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对接到的教师有偿补课线索要立即进行调查,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将调查结果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不认真查证教师有偿补课行为或不及时按规定处理有偿补课教师的学校,坚持党政同责,由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取消学校书记、校长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学校主动查实并做出处理的,对学校和校领导不作问责处理。被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查实存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书记、校长应接受相应处理。学期内查实有一起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书记、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书记、校长在试用期内的,试用期延长一年。学期内查实有两起以上不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学校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扣除书记、校长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 50%。学期内查实三起以上不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的,撤销书记、校长职务。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书记、校长进行问责;涉嫌严重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进行处理。
(三)对其他机构和人员的处理
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管理工作的民办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或主管部门对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令行不止者,当年年检列为整改单位,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由颁发机关予以撤销。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坚决予以查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举办者是党员的,由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学校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教师有偿补课的查处工作。成立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完善严禁有偿补课行为的规章制度,强化师德考核,查处辖区内民办培训机构聘用在职教师、虚假宣传、擅自办学或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违规现象。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二)建立工作机制
由教育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深入推动联合执法工作常态化开展,增强联合执法的威慑力,建立健全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治理长效机制。各县区、学校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符合当地实际常态化的专项工作方案,做到分工明晰,责任和任务分解到各科室、各负责人,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三)加大宣传发动
各县区、学校要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发布治理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工作方案。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微博微信等,报道联合治理有偿补课等问题的工作动态,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措施办法和政策规定。教育广大教师自觉遵守师德规范,深刻认识治理有偿补课行动的长期性、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抵制并杜绝有偿补课行为,树立教师队伍良好形象。引导人民群众充分认识从事有偿补课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积极提供线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确保治理成效
专项整治行动要压实学校管理责任,出重拳、求实效,坚持常抓不懈,不搞“一阵风”,不做表面文章;要坚持做到深入教师思想、不避讳矛盾和问题,特别是针对群众举报的问题线索,各责任单位要第一时间跟进,及时查处;处理完成的问题线索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不反弹;对于不作为、慢作为、整治成效不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西宁市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西宁市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投诉电话、举报信箱
西宁市教育局
2018 年 2 月 24 日
附件 1.
西宁市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刚 西宁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孟翠萍 西宁市教育局党组副书记
余晓蓉 西宁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组长
刘纯生 西宁市教育局副局长
斯 琴 西宁市教育局工会主席
李鸿斌 西宁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元生 西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成 员:包文生 大通县教育局局长
樊明德 湟中县教育局局长
王世明 湟源县教育局局长
苏玉芳 城东区教育局局长
季启鹏 城中区教育局局长
马旭屹 城西区教育局局长
赵俊福 城北区教育局局长
吴彦峰 西宁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白美亮 西宁市教育工委办公室主任
肖 凯 西宁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和审计处处长
马 键 西宁市教育局人事处处长
魏青松 西宁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和学校安全处处长
刘 宁 西宁市教育局财务和学生资助处处长
李晓东 西宁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和基建装备处处长
赵海莉 西宁市教育局学前和小学教育处处长
张 林 西宁市教育局中学教育处处长
王志敏 西宁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处长
宋菊亚 西宁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副处长
李耀卿 西宁市教育局团委副书记
王淑鹏 西宁市教育信息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林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