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旅[2016]23号
西宁市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红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旅游局、各旅游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旅游企业诚信经营建设,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现将《西宁市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红黑名单”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及旅游市场规范建设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西宁市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红黑名单”制度
西宁市旅游局
2016年5月20日
附件:西宁市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红黑名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旅游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营造旅游企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我市旅游企业整体素质和诚信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红名单”是指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经营并具有良好示范带动效应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 旅游企业诚信经营“黑名单”是指具有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违背诚信守诺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旅游企业及从业人员。
第四条 在西宁旅游网开设西宁市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红黑名单”专栏作为对外公布平台,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公布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红黑名单”。
第五条 各县区旅游主管部门采取不定期的形式,报送当地因在旅游诚信方面受到市级或以上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表彰、奖励的旅游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导游等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由市旅游局统一对外公布。
第六条 市旅游局定期公布全市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等级、导游等级等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经营基本情况。
第七条 市旅游质量监督处每月汇总全市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按月在西宁市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红黑名单”专栏进行公布。
第八条 各县区旅游主管部门对已经结案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要在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第九条 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将各县区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西宁市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红黑名单”专栏进行公示,并通过西宁晚报等媒体进行公开曝光。
第十条 市旅游局不定期公布季度发生有效投诉5次以上的,或年度累计4次没有按时提交统计报表,或者年度累计两次漏报、迟报、瞒报、误报统计报表的旅行社、酒店和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
第十一条 西宁市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红黑名单”专栏对外公示的内容实行动态更新,已经公布的红黑名单信息不因时间推移而取消。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对外公布的旅游企业诚信经营“红黑名单”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市旅游局申请查询核实。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