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建立西宁市农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
2017年11月8日
建立西宁市农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信息共享联合奖惩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加快推进我市农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西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17〕237号),结合本市农业实际,现就建立农业信用“红黑名单”发布信息共享联合奖惩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建立健全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农业领域特别是农资农产品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有力有序、规范透明地推进联合奖惩,全面提升我市社会诚信水平,推进我市农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红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二是依法依规,审慎认定。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根据相关主体行为的诚信度和发起联合奖惩的必要性,根据国家、省级和市发改委制定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依法审慎认定农业领域红黑名单。三是分类分级,区别对待。根据相关主体的诚信度,分别实施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联合奖惩措施。对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可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加强监管。四是保护权益,鼓励修复。严格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畅通异议申诉等救济渠道,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鼓励守法诚信。
(三)工作目标。以信用信息平台运用、“红黑名单”认定发布、信用信息记录、依法依规共享和应用为基础,以农牧领域特别是农资(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种植养殖、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屠宰、动物卫生监督、渔政管理、草原和农机监理等领域的生产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屠宰企业为重点,强化主体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农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到2020年,全市农业信用体系基本建成,重点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基本实现全覆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力有效,信用体系在保障农业生产发展上发挥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二、严格执行“红黑名单”认定标准,依法科学认定
(四)认真执行“红黑名单”认定标准。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青海省农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合理认定农业领域的红黑名单。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
(五)“红名单”认定发布。有下列守法诚信行为、且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各类社会主体,可以列为守信“红名单”对外发布。
1. 被授予国家级或省级农牧业龙头企业称号的;
2.被列为国家级或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
3. 获得农业部认证机构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企业;
4.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道德模范、见义勇为英雄模范、热心慈善事业、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的;
5、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荣誉称号的;
6、其他可以认定的守信行为或荣誉称号。
(六)“黑名单”认定发布。有下列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社会主体,可以列为失信“黑名单”对外发布。
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批准、登记备案等擅自实施的行为;
2、生产销售假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国家标准农畜产品的行为;
3、在生产、经营、服务中违法、违规、违约,受到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行为;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经检疫、检验、检测等擅自实施的行为;
5、在监督检查中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拒不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证据的行为;
6、拒不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为;
7、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方式订立合同的行为,逃避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的行为,在经济活动中拖欠债务;
8、在争取涉农项目资金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或者违反财经纪律和相关规定,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等违规行为。
9、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三、规范名单信息的共享和发布
(七)规范名单信息内容。建立信用档案的对象为农业领域的生产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农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屠宰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家庭农场、种养大户、散户、农机手、个体户等个人纳入信用档案建设范围。市、县区农牧部门要认真填写《农业领域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附件1),做好信用信息填报、归集、核实、整理等工作,建立完整的主体信用档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实现信用档案的动态管理。要依法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共享。信用信息名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相关主体的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机构识别编码(或公民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诚实守信或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相关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八)发布名单信息。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通过“信用青海”“信用西宁”和西宁农业信息网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九)共享名单信息。建立名单信息共享目录,严格按照目录归集共享相关信息。认定部门将相关信息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发改委),并自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西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动态管理。农牧部门要加强与食药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等部门的沟通衔接,依托“信用西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合奖惩。
四、建立失信联合奖惩机制
(十)守信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奖励和宣传力度。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对列入“红名单”的诚实守信主体,在项目扶持、行政审批、监管服务过程中实行“绿色通道”,优先扶持项目、简化程序、优化服务、优先办理、提供便利等支持激励政策。
(十一)失信惩戒。对列入“黑名单”的的失信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一是联合惩戒对象。联合惩戒对象为在农业领域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联合惩戒措施。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1、限制失信企业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资质资格认证、产品认证等;
2、限制失信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和提高随机抽查概率。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3、暂停审批与失信企业相关的农牧、扶贫项目。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享受优惠性政策支持、涉农项目扶持、补助补贴性资金发放的审慎性参考;
4、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参与工程等招投标;
5、限制失信相关人获得或撤销其相关的从业资格、限制其在相关行业执业;
6、限制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
7、其他联合惩戒措施;
农牧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安监部门等政府部门,采取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利用公共信用信用平台中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对企业失信行为采取限制、约束等惩戒措施。明确对相关领域红黑名单主体的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建立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动机制。
五、构建自主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
(十二)鼓励和支持自主修复信用。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对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在履行相关义务后,向农牧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申请退出。
六、依法依规退出名单
(十三)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黑名单”的有效期、信用修复及退出方式由市、县区农牧部门(认定部门)结合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情况确定。“黑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黑名单”中删除;二是通过主动修复在“黑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提前退出需经认定部门同意;三是待“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十四)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退出机制。“红名单”的有效期由农牧部门(认定部门)结合相关主体诚实守信情况确定。“红名单”的退出包括如下方式:一是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农牧部门(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二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农牧部门(认定部门)应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三是待“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四是 “红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于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
(十五)建立名单退出、奖惩解除和记录留存协同机制。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农牧部门(认定部门)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相关名单信息将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后台继续保存,信用服务机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继续保留其失信记录。对于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七、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十六)建立联合奖惩异议申诉和信息更正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黑名单”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在收到反映后及时核实。经核实反映情况属实的,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重新对被反映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反映人和当事人。在实施联合奖惩措施时主动发现、经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核实更正,向当事人书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
八、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十七)成立农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职责分工。成立西宁市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以本局局长为组长,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西宁市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执法监督处,具体负责信用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各自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分类、红黑名单认定、信息录入、发布公示、共享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等工作。西宁市农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执法监督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做好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信用青海”平台上发布相关信用信息,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分类、红黑名单认定、信息录入、公示共享和联合奖惩等工作。
局市场信息处:负责在西宁农业信息网上开辟“信用农牧”专栏,并督导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各单位在西宁农业信息网上发布、公示相关信息。
局产业规划处:负责在“信用青海”平台上发布市级以上龙头企业信用信息,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分类、红黑名单认定、信息录入、公示共享和联合奖惩等工作。
局农业经济指导处:负责在“信用青海”平台上发布西宁市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信息,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分类、红黑名单认定、信息录入、公示共享和联合奖惩等工作。
局畜牧兽医草原处:负责其业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导市畜牧兽医站在“信用青海”平台发布动物检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屠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渔政管理、草原监理、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等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信息,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红黑名单认定、归集分类、信息录入、公示共享和联合奖惩等工作。
局农业处:负责其业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督导市种子站、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市农机监理所在“信用青海”平台发布种子、农药和肥料、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信用信息,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红黑名单认定、归集分类、信息录入、公示共享和联合奖惩等工作。
局办公室、局科技培训处、局扶贫开发处各自负责安全生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扶贫脱贫等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信用青海”平台上发布相关信用信息,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红黑名单认定、归集分类、信息录入、公示共享和联合奖惩等工作。
市畜牧兽医站:负责在“信用青海”平台上发布动物检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屠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渔政管理、草原监理、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红黑名单认定、归集分类、信息录入、公示共享和联合奖惩等工作。
市农机监理所:负责在“信用青海”平台上发布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信息,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红黑名单认定、归集分类、信息录入、公示共享和联合奖惩等工作。
市种子站:负责种子、植物新品种保护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分类、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公示、共享和联合奖惩等工作。
市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农药、肥料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分类、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公示、共享和联合奖惩等工作。
市经营管理站: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信息、农村财务审计、土地承包经营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分类、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公示、共享和联合奖惩等工作。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负责在“信用西宁”“信用青海”平台上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及产品质量信息,并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分类、红黑名单认定、发布公示、共享和联合奖惩等工作。
市农广校、市蔬菜研究所各自做好本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做好信用信息的记录、红黑名单认定、归集分类、信息录入、公示共享和联合奖惩等工作。
附:西宁市农业领域信用档案信息记录表
西宁市农业领域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共享和联合奖惩实施方案(一个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