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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 会议组织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西宁市审计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46 打印

 

宁审发〔2015〕81号

关于印发《西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纪委、组织部、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财政局、经济局:

现将《西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宁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西宁市委组织部

西宁市监察局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西宁市审计局

西宁市财政局

西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资委)

2015年12月3日

西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修订)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和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切实加强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形成合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在市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监督检查、交流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市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报告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情况;组织召开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牵头单位领导批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遇人员变动或机构调整,由所在单位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与同级审计机关内设的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为同级审计机关的副职领导或者同职级领导。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组织部门根据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后提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由审计机关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审定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资委)7个成员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牵头部门为市纪委。联席会议由牵头部门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七部门领导和具体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职能处室负责人。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二)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三)总结推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经验;

(四)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五)组织成员单位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

(六)收集、反馈相关经济责任审计信息;

(七)负责联席会议的准备工作以及会议记录和纪要;

(八)负责起草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名义发布的公文及领导讲话;

(九)办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负责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和联席会议办公室经费的预算编制,报市财政局;

(十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十二)审计机关提请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助时,应当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负责联系和协调。

四、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纪委、市监察局工作职责

1.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提出要求,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年末,向联席会议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

3.根据掌握的信访举报情况,向联席会议提出对重点对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并介绍被审计对象的有关情况。

4.向市审计局通报被审计单位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

5.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6.负责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做出处理,并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7.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办法、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1.每年年末,根据组织、人事工作需要,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

2.对已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市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追加的审计项目,以书面形式向市审计局出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主要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3.向市审计局通报被审计单位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有关情况。

4.协助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5.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明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以及严重阻碍、拒绝审计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6.负责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组织部门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和奖惩等相关事宜;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7.负责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执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审计局工作职责

1.每年年末,根据政府经济工作重点和审计力量等情况,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

2.将联席会议提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报请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后,纳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委托书,组成审计组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整的,报市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3.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

4.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巡视机构等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

5.将审计结果报告等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性文书报送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交委托审计的组织部门;抄送市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6.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交有关部门。

7.协助和配合干部管理监督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8.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或者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9.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制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

11.向联席会议通报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12.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13.负责对承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质量实行监督。

14.负责对下级审计机关执行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办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资委)工作职责

1.根据需要向市审计局提供财政预算安排及有关资料,协助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2.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和干部管理部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以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情况,将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部门预算。

3.监督市审计局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4.对下级财政机关、区(县)经济局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

6.将审计结果作为企业经营业绩考评和被审计领导人员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7.在对国有企业管理监督、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8.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9.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10.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五、本组织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工作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西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组织办法》(宁联发〔2001〕03号)、《西宁市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宁审联发〔2003〕21号)和《西宁市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委托制度》(宁审联发〔2003〕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