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6〕204 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日
西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和以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方式使用市、区、县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包括:
(一) 财政性资金;
(二) 政府性债务资金;
(三) 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资金。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
第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审计全覆盖、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第四条 审计对象和内容。审计对象为项目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延伸审计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
审计内容:
(一)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 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 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 工程质量情况;
(六) 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 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 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五条 对政府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定跟踪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审计范围、要点、内容、方法和时限。
第六条 加大审计资源统筹整合力度,有效利用社会审计力量。除涉密项目外,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可通过第三方招投标方式确定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才参与审计。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注重揭露和发现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各级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八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杈。管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审计结论结算。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或者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作为被审计单位竣工决算的依据,其他部门和单位对建设单位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情况进行的咨询、审核不能代替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第九条 审计机关按照以下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及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重要事项实施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工程结算资料、财务资料及相关文件资料 ( 含电子数据资料);
(二)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财务、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 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时限,一次性提供与审计内容有关的全部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组成员、审计组主审、审计组组长、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审理机构、总审计师和审计机关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或重要问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按规定报告审计机关。未按期整改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西宁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2 月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30 日,原《西宁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宁政办〔2004〕46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