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1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对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作出规定。其中,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限、移出条件等内容,较此前《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发生重大变化。成都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制定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实施办法(暂行)》也到期失效。同时,为鼓励失信当事人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必要制定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制度文件,落实总局和省局最新工作要求,健全和完善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机制,细化和明确信用修复工作中的具体措施。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间等作出规定。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作出规定,达到规定时限要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停止公示。
(三)《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的条件、程序、材料等作出要求。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2022年4月10日发布)明确提出要“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则。阐述本办法的目标意义,明确信用修复工作范围是市场监管部门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行政处罚信息三大类;工作部门在市级层面是市场监管部门,在区(市)县层面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
(二)修复条件。修复条件主要有三个:一是最短公示时间届满。经营异常名录不设最短时限;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需公示至少一年;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时间,根据处罚类型、涉及的领域、严重程度等从三个月到三年甚至更长。二是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例如,补报年报、缴纳罚款等。三是无其他不予修复的情形。例如,申请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处罚的,不予修复。
(三)申请材料及方式。按照总局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交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和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等。成都市市场监管部门按要求统一文书规范,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公布申请材料模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功能上线前,当事人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任一方式向市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四)修复程序。修复程序分五个步骤:申请、受理、内部征询意见(或审核)、作出修复决定、更新公示信息。
(五)监督管理。办法细化和明确了若干监督管理措施:首次未年报被列异的,信用修复后纳入“首违不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适用便利化登记措施;信用修复工作纳入专项执法监督;修复结果按照市政务资源共享目录和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要求进行共享等。
(六)附则。办法明确了修复机关与登记机关不一致时的处理措施。本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外地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和严违修复参照本办法实施;本地当事人受到外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被列严,本地机关根据外地部门出具的同意修复意见,积极协助更新公示信息;本办法拟按照5年有效期施行。
解读机构: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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