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6〕104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宁市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7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审查部门,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报送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处以较大数额罚款,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
(三)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
(四)其他应当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本制度不包括对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强制决定:
(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
(四)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
(五)其他应当备案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强制备案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七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机关自作出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部门报送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报告、备案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八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对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备案审查部门可根据需要调阅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有关案件材料。调阅案卷或材料时,应向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机关填发《调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通知书》。
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部门,备案审查终止。
第九条 备案审查部门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二)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正确;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备案审查部门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应当通知报备机关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备案审查部门的纠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备案审查部门。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审查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监察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在规定期限内未报送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备案材料的;
(二)对备案审查部门查阅、复制、调取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卷等有关材料,要求说明有关情况,拒不配合的;
(三)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拒不自行纠正的。
第十三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备案审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备案审查职责,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备案情况,并将备案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考核中。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强制)决定备案报告文书
宁政办(2016)104号 (关于印发西宁市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备案制度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