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精神,规范政府采购管理和运作,增进服务意识、促进全市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和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市级,制定了《西宁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宁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西宁市财政局
2015年6月9日
西宁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人的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分散采购是指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或因特殊事项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按分散采购类型组织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分散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分散采购实施前,采购人须提交分散采购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分散采购项目,未经核准审批的,采购人不得擅自实施分散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 采购人在实施分散采购工作前,应建立分散采购工作机制,成立由单位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等部门和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工作机构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成立采购工作机构的采购人不得实施分散采购的项目。
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分散采购有统一管理要求的,可以成立系统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分散采购的组织实施。
采购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分散采购项目需求的制定、实施、履约验收、结果评价等组织工作。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一)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年度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可以实行分散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二)采购人采购因项目特殊、不宜集中采购,符合下列情形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1、采购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集中采购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的;
3、利用补助(追加)资金安排已按招投标法进行过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4、集中采购两次以上,无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因无供应商报名投标或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而废标的非通用类的货物、服务项目。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情形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二)项目不宜实行集中采购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四)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二)中第4种情形的分散采购项目,需填报《西宁市市级级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并提供在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的采购公告、集中采购失败和废标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经批准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和依法组织采购的能力,有与采购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 人员;
(三)采购人员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能力。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分散采购项目应按照集中采购的相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分散采购信息公告应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进行发布,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公告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其更正事项等采购信息应当在青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除外。
第十条 分散采购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在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申报进口产品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分散采购项目应当优先选择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最新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清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公布)中的产品。
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实施分散采购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促进监狱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并在年末将向中小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采购情况统计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采购人要严格按照采购预算和事先确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完成后,采购人应当依据分散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内容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取招标方式组织实施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开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等应当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规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开评标和定标、合同签订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采取非招标方式组织实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其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发布、供应商选择、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应当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4号)规定。
第十六条 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验收合格后,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方式支付;自筹资金由采购人自行支付。
第十七条 采购人应当建立分散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全面反映和记录分散采购活动情况,妥善保管每项分散采购活动文件,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分散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活动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工作机构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采购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书面答复,并在处理完质疑后15日内将质疑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质疑及质疑答复情况应作为采购活动文件的一部分,一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加强对分散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分散采购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要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对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认真整改;对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擅自组织采购、变更原审批采购内容、未成立采购工作机构等情形,财政部门将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本项目及今后类似项目分散采购资格,涉及违法违纪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7月8日废止。
西宁市财政局
201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