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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供应商考核办法

来源 :西宁市财政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47 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行为,加强定点供应商售后服务承诺兑现情况的考核,完善定点供应商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范围

考核对象和范围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西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纸张耗材、车辆维修等定点采购供应商。

二、考核内容

由财政、审计、监察及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以下两个部分内容进行考核:

(一)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的评价

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响应时间、价格评价、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四个方面:

1、响应时间。供应商是否能在约定时间内解决相关问题;

2、价格评价。供应商是否按照不高于协议价格供货,是否根据市场价的变化调整价格,所提供的货物价格是否高于市场上同品牌同型号原装产品的普遍价格等内容;

3、服务质量。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是否为正品,是否完全符合协议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是否存在因包装、设计、工艺、材料或服务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等内容,

4、服务态度。供应商售后服务是否周到,是否令采购人满意,是否提供与本企业无关的服务产品等内容。

(二)考核小组对供应商的监督检查、投诉和反馈意见的监察情况

考核小组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供应商报表报送的时效性和采购人投诉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专人负责及报告方面,供应商是否有专人负责政府采购相关事宜,是否按时、准确上报季度、年度报表等;

2、制度建设方面,供应商是否将政府采购相关制度、收费价格表、价格优惠率、服务承诺等上墙明示;

3、监督管理方面,是否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供的政府采购资料是否准确完整等;

4、质量及服务保证方面,是否建立政府采购销售服务台账、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价格优惠及服务承诺等;

5、采购人投诉和反馈意见情况。

三、考核方法

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实行扣分制。以年度为单位,年度内扣分累计相加,下一年度清零重新计算。

(一)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情况按季评价。标准分为40分。

由采购人对相应供应商提供服务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具体扣分情况详见《西宁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调查表》(附件1)。采购人应于每季末填写《西宁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履约情况调查表》后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供应商存在的违约行为,采购人可随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交《投诉表》(附件2)。

(二)考核小组对供应商监督检查和投诉等情况进行考核。标准分60分。

1、专人负责及报告制度共15分。对政府采购业务实行专人负责5分;按季度、年度及时上报政府采购业务清单及年度总结10分;未达到或未完全达到上述要求按得分扣除相应分数。 

2、制度上墙共5分。规章制度上墙1分、收费价格表上墙2分、价格优惠率上墙1分、服务承诺上墙1分;未达到或未完全达到上述要求按得分扣除相应分数。 

3、监督管理共10分。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4分;提供政府采购资料准确完整3分;政府采购业绩佳3分;未达到或未完全达到上述要求按得分扣除相应分数。 

4、质量及服务保证体系共25分。办公环境优良2分;建立政府采购销售服务台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价格优惠率15分;建立回访制度,对所服务客户进行定期回访,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6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2分;未达到或未完全达到上述要求按得分扣除相应分数。 

5、采购人投诉共5分。发生一次扣除全部分数(以举报查实为准)。

四、考核奖惩

1、考核排名实行分类定点排序。招标定点供应商为5家以上(不含5家)的项目两年综合得分前三名的,在下年度定点供应商招标中可享受同类定点项目加分。前三名分别为15分、12分、8分。招标定点供应商为1-5家(含5家)的项目,两年综合得分第一名,加15分。

2、对一次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供应商出现一般性违约投诉事件,限期整改,暂停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资格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活动,整改无效的,取消政府采购定点资格;考核连续两年在60分以下且处于最后一名定点供应商或全年累计投诉三次的定点供应商,取消政府采购定点资格,两年内禁止参加市级政府采购活动。

五、本办法由西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9月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