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2015〕224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由政府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要求,目的是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是不断增强西宁作为青藏高原门户枢纽和中心城市的支撑力和影响力,凸显“做强西宁、服务全省”战略任务的基本要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改善投融资软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城市竞争力、推进“信用西宁”建设的有效措施。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以及《青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精神, 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市委十三届十次全会精神,按照青海省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以依法行政为引领,以打造“信用西宁”,构建和谐社会为主线,以健全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以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信用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行业(系统)信用建设、地方信用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以人为本,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公众自觉行为规范。
(二)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和全省统一部署,到2020年,社会信用地方性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框架和信用信息库基本建成,跨地区、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基本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基本确立,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主要领域有效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
(三)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带动作用,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全社会共建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统筹推进,分步实施。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性、系统性和复杂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全局,强化设计,逐年对照、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整合资源,共建共享。行业征信与综合征信系统建设同步推进,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共同建设信用信息数据交换系统,推进行业和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完善制度,规范发展。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规范各类征信行为。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整合、共享、公布和使用等全过程的管理。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有序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重点突出,强化应用。选择重点领域开展信用建设示范,积极推广信用产品的社会化应用,促进信用信息体系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一) 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1.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将依法行政贯穿于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依法制定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权力行使程序,规范执法流程。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公开政府信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市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2.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强各级政府自身诚信建设,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树立诚信意识和提高诚信水平。发挥政府在健全法规和标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使各级政府成为诚实守信的表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辅助决策和管理,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市考核办、市政府督查室,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3.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履约和兑现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契约,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实现有诺必践,取信于民。严格贯彻落实政府预算及债务管理规定,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强化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债务偿还。加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计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执法不公、以权谋私等行为,强化行政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提升政府公信力。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4.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是保障商务主体可持续发展和各类经济活动高效开展的必然要求,对降低商务运行成本、改善商务环境、提升消费者信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质量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信用公告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记录和惩戒制度、重大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以建设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企业或单位为重点,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质量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信用审核机制。(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2)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信用档案。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监管,在企业生产许可、食品认证、强制性认证、计量监管、质量奖励等工作中,将企业的安全与质量信用状况列为考核条件。推动企业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市经信委、市建设规划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3)加大生产领域信用信息建设。加快完善质量信用信息系统和“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咨询服务平台。建立质量信用信息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制度,为异地查处和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奠定基础。以食品特别是清真产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建立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信息系统。强化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促进产品生产者诚信经营、规范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市市场监管局、市食药监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农牧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商贸流通行业诚信制度。研究制定商贸流通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则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流通服务、进出口等企业的信用信息记录和档案。(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2)加强流通领域的信用分类监管。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依据信用记录对企业分类定级,实行差异化管理,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着力营造良好的流通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3)加强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市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垄断行为,加大对传销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提高企业失信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诚信流通环境。(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3.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1)建设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进金融账户实名制,依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进银行、证券、保险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协调与合作,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与共享,进一步扩大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覆盖面,塑造“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矩”诚信文化。(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市金融办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2)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开发推广满足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社会成员等多样化、多层次资本市场需求的信用产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支持三农发展、产业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和“一带一路”建设。(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市金融办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3)建立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人民银行、金融办、银监、证监、保监、工商、税务、公安等多部门的协作,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阻”的信用惩戒机制。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市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管理。推行金融业诚信公开承诺制度,健全和统一诚信信息管理标准,加强对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完善和整合,促进金融机构诚信经营及从业人员诚实守信,推动金融机构将诚信纳入内部考核和监督管理,完善奖惩措施,建立金融诚信管理长效机制。(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市金融办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4.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1)推进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依托现有税收征管系统,提高信用信息采集量,建立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税务部门与公安、银行、工商、质监、保险、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推进纳税信用与相关部门联动管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2)落实纳税信用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条件、评分标准、评定结果公开方式、奖惩措施等,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功能。按规定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建立税务“黑名单”制度,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等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5.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1)加强价格诚信制度建设。建立价格诚信信息披露和奖惩制度,完善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倡导诚实标价、明码实价。对涉及民生的水、电、暖、天然气、出租车等调价事宜,严格落实价格听证制度。(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2)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严厉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违法失信行为,公开曝光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的案件,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6.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1)加快工程建设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制定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等。政府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探索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房产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2)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机制。加大对企业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等的重要依据。(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房产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3)加大工程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托政府网站,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房产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7.政府采购及招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诚信制度。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制度,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失信行为惩戒、供应商限期禁入、当事人准入退出等诚信管理机制,强化联动惩戒。(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2) 建立信用记录标准、评价指标及评估机制。重大采购及招投标项目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供应商和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价和合同签订的主要依据。(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3)加大工程领域监管力度。建立供应商期限进入机制,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对相关当事人推行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强化联动惩戒。(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8.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完善电子商务诚信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经营和交易行为等的诚信制度,推行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网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制定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的管理办法。(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按照职责牵头负责,西宁市海关参加)
(2)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银行信贷、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信用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和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按照职责牵头负责,西宁市海关参加)
(3)完善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保障机制。加强对电子商务企业网上和线下履约信用的记录和管理,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应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按照职责牵头负责,西宁市海关参加)
9.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完善交通运输领域诚信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诚信考核评价制度、诚信披露制度等,将信用考核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建设轨道。(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2)完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广泛应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结合交通运输信用法规标准,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纳入失信记录。(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3)开展交通运输综合信用评价工作。落实交通运输诚信考核评价制度,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完善交通运输行业分类考核评价机制。加强对信用考核评价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参与信用评价,建立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4)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对诚信考核优秀的企业在享受政府和行业优惠政策、信贷融资和扶持发展等方面予以支持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限制发展。(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10.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统计诚信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企业统计诚信档案,将失信机构和个人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提供统计失信记录查询服务。加大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失信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将调查单位统计失信信息、典型案例公开通报和曝光。加大对统计失信企业的联合奖惩力度,将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助、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市统计局牵头负责)
11.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探索采集和记录律师类、仲裁类、会计类、担保类、评估类、代理类、经纪类、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方式方法,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中介服务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各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会展和广告领域市场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严重失信淘汰机制。结合各项制度和工作机制,依法打击各类虚假广告,落实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企业诚信建设
(1)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为主要对象,以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为基础,以相关部门许可审批、资质资格审批、监管信息为重点、自主申报信用信息为补充的全市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实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2)加大失信企业联惩共治力度。推进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应用,完善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对法定代表人、高管等人员实行进入、推出审核,建立诚信信息记录,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实行信用约束。(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三) 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提高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和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对促进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和综合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1.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医疗卫生诚信制度。建立量化分级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疗机构法人代表约谈、通报公示、非法行医“黑名单”等制度,健全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牵头负责)
(2)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信用评价标准,对医疗机构的评价情况作为实施医疗机构校验、等级评审等的参考依据。引导医疗机构诚信经营,积极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加大对违法失信医疗机构的监管处罚力度,惩戒收受贿赂、过度医疗等失信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人社局、市文明办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3)建立药品安全诚信机制。加快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生产、药监、商务管理部门加强过程追踪。建立药品批发零售准入退出机制,提高药品批发零售行业准入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和考核,规范市场退出。对违反诚信原则、有失信行为记录和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惩戒。切实提高药品安全信用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市食药监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4)推进计生诚信建设。建立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平台,将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创建和共享工作,推动计生信用信息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管理中的应用,对计生失信者进行惩戒。(市卫生计生委、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2.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各项社会保障诚信制度。全面建立健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医疗保险、保障性住房、失业等方面的诚信制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个环节的公示和诚信制度。明确各类骗保、诈捐等失信行为处罚措施。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将失信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市民政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2)加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通过该信息系统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保障政策的准确、高效、公正,有效打击虚报、瞒报家庭经济状况的行为。(市民政局、市房产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3)建立社会保险管理机制。加大对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工商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类参保人员的监管,防止和打击各种骗保行为。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市人社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4)推进劳动用工信用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加大劳动保障打击力度。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备案、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监察、劳动争议调处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实施劳动保障信用分类监管,开展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3.推进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信用档案。建立完善教育和科研机构、教师、学生和科研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标准,提高信用数据采集质量,建立健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档案,努力解决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问题。(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2)开展教育、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培训。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4.文化、体育、旅游领域诚信建设
(1)建立文体信用档案。建立文化和体育市场经营主体、从业人员及文化产品的信用信息档案。制定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文化活动和体育赛事等方面的广泛应用。加强职业培训和行业资格认定工作,依法强化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经营自律意识。(市文广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牵头负责)
(2)旅游诚信建设。建立旅游领域市场经营主体、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制定旅游从业人员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充分发挥旅游网、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网络以及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旅游企业诚信经营。(市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牵头负责)
5.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保护的信用监管。建立信用评价、分类监管和“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的自行检测、监督性监测、突发环保事件发生和处置情况的监管工作,公布企业环境管理和污染排放信息,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加强与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的联动,根据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环评机构、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相关人员的信用考核,依法依规实现环评文件的责任追究。(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2)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强化监管措施。建立节能领域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评级监管机制。加强重点耗能能源企业利用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共享能力,加强与金融机构和执法部门的衔接沟通,强化对节能领域相关机构及人员的监管和约束。(市经信委牵头、市统计局、市人社局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6.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失信惩戒,重大侵权、违法假冒信息披露发布,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等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探索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和服务评价制度。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诚信建设
(1)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个人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市文明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2)加大网络失信打击力度。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对黑名单主体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并通报相关部门和进行公开曝光。(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市文明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8.自然人信用建设
(1)建立自然人信用信息记录。鼓励依法设立的个人征信机构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建立规范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将个人经济活动和社会信用记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2)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职业信用建设,按照不同职业属性和特点,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从业人员、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等人员信用记录,形成职业信用档案,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市公安局、市人社局、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市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四)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公开,严格执法是促进企业、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诚实守信的重要手段,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法院公信建设
(1)完善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机制。推进“阳光审判”,实行立案公开、庭前准备程序公开、庭审公开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动相关部门执行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告案件审判信息,加大对诉讼失信和规避执行行为的监管和群众、舆论监督。(市法院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2)严格依法办案,惩防司法腐败。公正严明的行使审判职能,依法惩处商业欺诈和恶意毁约等失信行为,杜绝不守信者获得不当利益,有效保护守信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法院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2.检察机关公信建设
(1)全面落实检务公开制度。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建立完善行贿受贿、贪污腐败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档案查询机制,落实检察开放日、案件办理情况查询等制度。(市检察院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2)强化检察机关的独立办案权和公信力。加大查办和预防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力度,依法打击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活动。加强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以及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市检察院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3.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1)全面推行 “阳光执法”。不断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及时公开执法办案进展情况、执法依据及流程等信息,切实维护当事人知情权、监督权。(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2)加快公安系统信用信息主要整合。整合公安系统内部信息信用,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应用,提升执法效能。加强基础信息实时采集和动态录入,推进人口信息交换和共享。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促进全社会成员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3)提高重点行业公共安全意识。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统一纳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将社会单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强化社会主体安全责任意识。(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4.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1)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2)提高司法机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重点围绕规范刑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矫正、司法鉴定、律师管理、公证管理、法律援助等推进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业专业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建设。(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3)完善司法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建立健全司法相关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和承诺制度,建立工作人员主要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执法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推进落实、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公正廉洁文明司法执法公开承诺制度。(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三、 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加快推进各部门、各领域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实现部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交换。
(一)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以工商、纳税、价格、进出口、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知识产权、流通服务、工程建设、电子商务、交通运输、合同履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为重点,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行业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行业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地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本区县各部门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制定政务信用信息公开目录,形成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推进本区域各部门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政务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各区县政府负责)
(三)征信系统建设
建立健全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征信业务,建设征信系统,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和加工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根据市场要求,对外提供专业化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等多种领域中的应用。(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
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升数据质量,完善系统功能,进一步扩大信用报告的覆盖范围,将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作为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和应用,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信用信息系统的链接,提高金融管理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水平。(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青海保监局、市金融办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五)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建立西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托市政府电子政务外网,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等级,搭建西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各地区、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利用整合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统一的对外发布、查询和审核服务流程,深化信用服务能力。开通“信用西宁”网站,推行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服务,向政府、企业及社会公众介绍和宣传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汇集和公示各类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畅通与社会公众交流互动的渠道,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信用信息服务。(市政府办公厅、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各有关部门参加)
四、促进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设
运行机制是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各系统协调运行的制度基础。加快建设信用法规制度体系、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善、运行安全、联动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
按照国家、省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个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公开和应用等行为。各行业、部门根据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订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为基础,加快建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市法制办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二)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开展对各行各业诚实守信模范的宣传表彰,树立诚信典型,以点带面,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对诚信企业和模范个人给予表彰。各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引导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强化信用信息服务和产品的应用,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强化执行行政性惩戒,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探索实施司法性惩戒。
综合运用守信激励政策和行业性、市场性、行政性和司法性惩戒措施,对不良信用记录者,实施联合惩戒,使“老赖”得到惩罚,逐步实现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目标。同时,建立失信行为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工商局、市文广局、市文明办、市发改委、市司法局、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三)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引进信用服务机构,扶持和培育本土信用服务机构发展,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推进并规范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引进资质好、有公信力的全国性评级机构,充实我市信用评级市场,形成有序竞争的发展局面。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产品和信用信息。
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和自律约束,强化信用服务机构内部控制,完善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信用服务业务规范,提高信用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公信力。
(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市发改委按照职责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五、加强专项工程和示范工程建设
专项工程和示范工程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力抓手和重要依托,着力围绕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形成示范,以点带面,加快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专项工程
1.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建立农户信用经济档案。各地区以村为单位扎实做好农户信用经济档案建设及信用户、村、乡(镇)创评工作,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休闲农业和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经营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创新,搭建服务"三农"发展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融资对接平台。推进农业设施抵押融资体制改革创新,开展农业设施(种植业)抵押登记与查询工作,提高农村金融风险防范水平。建立健全农业信用联保制度,积极推动落实农业保险,建立农业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市农牧局、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2.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建立健全适合中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共享服务网络。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针对性强的信用服务,整合中小微企业注册登记、生产经营、人才及技术、纳税缴费、劳动用工、用水用电、节能环保等信息资源。各相关部门积极协作,加大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力度,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档案,并定期进行筛选,对信用资质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向市场推荐,促成多方合作,为中小为企业提供量身服务。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培育工作,开展以政策扶持、信用评价、融资对接、定期监测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微企业诚信宣传和培训活动,为小微企业便利融资和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3.诚信文化建设工程
普及诚信教育。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在全市范围内推进中小学诚信教育,在中小学教材、职业教育与岗位培训手册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镇、进家庭、进农村牧区等活动。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开展群众道德评议活动,对诚信缺失、不讲信用现象进行分析评议,引导人们诚实守信、遵德守礼。(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团市委、市文明办、市文广局、市人社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倡导诚信道德规范,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体在公益性诚信宣传活动中的作用,深入开展诚信主体活动,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国家宪法日、“依法诚信纳税”、“守合同重信用”等主题活动,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明办、团市委、市文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司法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大力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诚信问题专项教育治理。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针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以权谋私、造假欺诈、见利忘义、损人利己的歪风邪气,树立行业诚信风尚。加强法定代表人、律师、会计师、证券分析师、保险中介人员、医务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涉信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委、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旅游局、市司法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4.信用人才培养工程
加强信用管理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学术机构、信用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加强合作。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促进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市人社局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二)创新示范工程
1.政务信息公开示范工程
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办法》,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原则进行分类管理,以市政府网上政务大厅为平台,全面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建立健全查询、办事、投诉等便民服务电子系统。及时、准确、全面披露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普遍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2.诚信建设单位示范工程
大力培育诚信建设示范单位,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诚
信经营和诚信管理方面的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学校、机关、社团等面向社会开展诚信承诺,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重合同守信用”、“诚信纳税”、“诚信兴商”、“诚信乡村”、“诚信社区”等诚信示范建设的主题活动。制定诚信建设示范单位的创建标准和评选办法,通过“信用西宁网”和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评选结果,接受投诉,加强监督。积极推进建立诚信建设示范单位的评审机构,建立健全诚信建设示范单位的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团市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负责,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参加)
六、工作步骤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既是一项基础工程,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按照重点突破、逐步完善、巩固提升的要求,力争在2018年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具体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 启动实施阶段(2015年)
1.成立西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下设信用体系建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和督促各部门、各行业开展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征信系统建设等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2.筹备组建全市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平台承担门户网站、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建立、运行、维护和信用信息的归集、发布、查询等工作。
(二) 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2018年)
1.建立健全信用服务的相关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和完善社会信用基础性制度体系,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启动针对部门政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评价、奖惩、异议处理、投诉办理和奖励惩戒等相关制度的起草制定工作。
2.建立全市信用信息基础平台。建成“信用西宁”门户网站,依法归集全市各地区、部门及行业组织数据库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信用信息。2016年底前,各部门依法采集、记录并向市级基础平台提供规模以上企业信用信息。形成信用工作网络平台和信用信息的发布平台并正式上线运行。
(三) 完善提高阶段(2019年-2020年)
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化市信用信息基础平台的应用,扩大“西宁信用网”对外信用信息服务范围进一步增强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度,充分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各级政府重要工作日程,研究制定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建立工作通报和协调机制,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认真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信用建设制度化摆上重要位置,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推动信用建设与业务工作、信用教育与管理举措融为一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和举措。对责任落实的情况要通过媒体定期发布工作推进信息,对推进不力、失信现象多发地区、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
(三)紧密协作配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事关大局,涉及各个地区和许多部门,需要各地区、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沟通协作,行业主管部门、执纪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及时通报对单位或个人违规和违法犯罪的处理信息,做到信用信息的共享。地方和有关部门要逐步开展信用信息交流工作,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框架,加强联合征信与管理,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互通。组建西宁信用协会,推动社会组织增强信用管理能力。
(四)加大政策支持。市、区(县)政府要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全市信用基础信息平台建设、信用标准体系建设、信用产品创新研发与推广使用、信用教育培训、社会信用表彰宣传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对诚实守信的企业项目在政府投资、融资安排上给予支持。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本、风险投资资本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五)加强人才培训与队伍建设。人才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要形成与西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信用人才队伍,必须建立和完善多层面、广覆盖的信用教育培训体系。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普及信用知识基础上,从各地区、各部门从事信用工作的干部中抽调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管理骨干。研究并组织实施信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以及信用管理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工作。鼓励高校、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理论与应用研究,促进信用人才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强化督促指导。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跟踪评估制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的内容纳入部门目标考核和开门评议中统一考评,明确工作目标和阶段性要求,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要全面了解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对遇到的难点和重点问题,要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定期督促检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