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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宁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的通知

来源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45 打印

 

宁政办〔2017〕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6日

 

西宁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制度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打造“诚信西宁”,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根据《青海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3号)、《青海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32号)、《青海省社会法人信用行为联合奖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即将召开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关于青海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忠实践行“两个绝对”,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着力推动“四个转变”,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为奋力打造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加快建设幸福西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信用激励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构建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涉及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三、“红黑名单”发布范围及内容

(一)“红黑名单”发布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

(二)“红名单”发布内容

有下列守信行为、且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各类社会主体,可以列为守信“红名单”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发布。

1.获得省级以上表彰、荣誉称号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商务信用、社会组织信用等级评价为AA级以上的单位;

3.被税务管理部门评为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

4.被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信用评价登记评定为绿牌的;

5.在国家“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中获得诚信示范单位的;

6.被质检部门列入中国质量奖、青海省政府质量奖的;

7.被工商部门列入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

8.被海关部门列入认证企业的;

9.被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列入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

10.被国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的;

11.其他依法认定的守信行为或荣誉称号。

(三)“黑名单”发布内容

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为有效实施联合惩戒,着重对有下列失信行为的社会主体列为失信“黑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

1.一般失信行为:社会组织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处罚的; 被行政机关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的; 未依法履行支付劳动者报酬规定,拖欠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等2个月(含)以内的; 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含)以内的;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和行政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在项目实施中违反财务制度,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 引致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被工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2.较重失信行为: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 信用评价等级为黄牌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改正的;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未依法履行支付劳动者报酬规定,拖欠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等2个月以上6个月(含)以下的;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6个月以上12个月(含)以下的;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因经济犯罪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检查机关决定不予起诉的;引致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被工商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行为; 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出现一般失信行为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较重失信行为。

3.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省、市、区、县典型失信案件名单,并被行政机关或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被行业主管部门采取信用预警预报措施,拒不进行信用修复的;拖欠税款、劳动者工资或者社会保险费等6个月以上的;违法用工造成严重后果,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非法违规占用土地的;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恶意欠薪、欠税、逃税、骗税或抗税的;信用评价等级为红牌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资格或者其他有关证书、证明材料的;经审判机关或者仲裁机构认定拖欠贷款等合同款以及公用事业缴费12个月以上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故意隐瞒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涉及经济领域犯罪并经法院判定的行为;法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四、褒扬和联合激励措施

为树立诚信典型,激励先进,对列入“红名单”的社会主体,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1.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评级评优、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加分;

3.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4.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5.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药品、融资贷款、商业经营、纳税缴费、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适当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

6.优先享受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的守信激励优惠政策,使守信者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获得更多优惠;

7.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五、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市直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将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社会主体失信行为信用信息和认定的失信行为程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将失信记录书面送达社会主体。自失信记录书面送达社会主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作出失信行为认定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填写《西宁市社会主体信用行为联合奖惩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启动联合惩戒。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认定单位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将失信行为信用信息通过“信用西宁”网站和认定单位自有的信息平台或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并上传“信用青海”网站。

(一)对一般失信行为惩戒措施:

1.信用提醒。有关部门和组织将一般失信行为书面告知社会法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

2.诚信约谈。有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对产生一般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敦促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3.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的对象、时间、方式和内容。

(二)对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除本制度规定的一般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2.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并提高监督检查的频次;

3.取消政策优惠(不包含税收优惠);

4.从严核准或审批社会法人新增项目;

5.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购、公共资源交易等管理工作中,采用综合评标法的,应当设置信用分,有较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最高只能得该项满分的一半;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三)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除本制度规定的一般、较重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外,还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1.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2.撤销相关荣誉称号,限制参与评先评优;

3.在交通运输、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金融业务办理、高消费、用地审批、出入境检验检疫、政府采购、海关认证、证券期货经营、保险经营、受让收费公路权益、享受优惠政策或者财政资金补贴、债券发行、进口关税配额、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矿业权审批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惩戒措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六、异议处理

(一)社会主体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失信行为及失信程度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有关部门和组织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作出认定的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的社会主体作出书面答复。

(二)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其认定的失信行为和失信程度进行核查,并将查证结果及后续处理意见书面告知社会主体。对经核实无误的失信行为和失信程度认定,有关部门和组织按本办法执行后续惩戒措施。

七、信用“红黑名单”退出机制

“红黑名单”公布期限一般为一年,行业有期限规定的按规定期限,公布期限届满,停止相关信息公布。在“红黑名单”公布期间,守信主体如出现失信行为,发布单位经评估审核后,撤销其守信“红名单”。“黑名单”在曝光期内,失信主体如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向发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发布单位认可后,可提前停止有关信息曝光活动。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做好“红黑名单”发布的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方式,依法依规将“红黑名单”及时录入信用信息系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信用西宁”网站发布全市各类社会主体“红黑名单”,并定期推送至“信用青海”网站。西宁晚报、西宁广播电视台等主要媒体要开设专栏、专题,依法依规发布全市各类社会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各县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负责定期发布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各类社会主体信用“红黑名单”,并将发布的名单同期报送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发布,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二)责任追究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要对信用“红黑名单”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篡改、损毁、泄露或非法使用信用信息、提供虚假信用记录和报告、对失信行为不实施惩戒、不按规定上传和公布信用记录等行为,并造成国家损失、侵害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督促考核

各县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按照本制度规定,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实施细则,并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有关部门和组织的“红黑名单”发布和联合奖惩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各单位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