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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宁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45 打印

 

宁政办〔2016〕20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着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为建设“幸福西宁”提供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信用公开。在做好信用信息记录归档和共享平台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将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开。坚持奖惩分明。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健全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奖惩机制。坚持突出重点。着力解决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发展负面影响较大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坚持协同联动。构建政府、社会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社会诚信治理格局。坚持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

二、建立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树立诚信典型。各区县、各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积极选树立本地区、本行业的诚信典型,针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商业经营、志愿服务、税费缴纳等重点领域,每年树立一批守规则、讲诚信的先进典型企业和个人,将其荣誉纳入相关行业系统表彰的先进典型信用记录,作为联合奖惩的依据。通过“信用西宁”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宣传推介,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二)激励诚信市场主体。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研究制定联合奖励制度,加大对诚信市场主体的扶持力度。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在会展、政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和实施对诚信个人的支持和优惠政策;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在政府部门网站、“信用西宁”网站集中公示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中,将企业信用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在中小企业融资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商业销售等市场服务机构提供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激励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三)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暂时不齐备,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四)优化对诚信企业的行政监管。研究制定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过程中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的政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注重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优化检查频次。(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安全监管局、市食药监局、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三、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根据《青海省社会法人信用行为联合奖惩暂行办法》(青政办〔2015〕235号)、《青海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青发改外资〔2015〕1050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失信行为认定或评价标准,通过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涉及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拒不依法参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在去产能过程中,恶意阻扰、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失信行为;项目申报、资格认定中,故意提供备案、土地、环评、知识产权、贷款合同等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失信行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当事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失信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分工负责)

(二)依法依规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事项,从严发放生产许可证,从严审批、核准新上项目,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三)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并完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并归集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对法院已判决生效、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以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青藏铁路公司、省民航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四)引导社会组织开展约束和惩戒。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加强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制定行业内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对失信、严重失信会员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行业内信用警示、警告、通报批评、不予接纳、劝退及公开谴责等惩戒和约束措施。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支持社会组织依法对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四、构建信用联合奖惩协同机制

(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二)实施纵向协同和跨区域联动。充分发挥全市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作用,支持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纵向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各区县间要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推动落实区域合作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区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参加)

(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根据国务院及省级相关文件精神,按照《西宁市关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意见(宁政办〔2016〕14号)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在县级以上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西宁”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到“信用青海”网站。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西宁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司法机关的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要在其门户网站和“信用西宁”网站向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参加)

(四)发挥信用平台协同监管服务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我市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工作,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融资、安排财政资金等工作中,查询和应用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通过“信用青海”、“信用西宁”网站,主动收集涉及本部门本行业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名单、诚信典型、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行政相对人、守信失信记录等,依法依规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努力建成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五)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行业(领域)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并及时将红黑名单信息推送至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在全市及全省范围内共享。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根据行业管理需要,依法依规建立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方便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制定奖惩措施清单制度。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根据相关单位签署的合作备忘录,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规程,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

(七)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并及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保护信用主体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在收到市场主体异议申请或投诉后,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核实结果及时向申请或投诉人反馈,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定期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并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限,并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推进。(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团市委、市教育局、市文广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商务、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督导考评机制,将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作为各地区、各部门(单位)改革督察重点内容,定期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推动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或约谈主管负责同志。(市考核办、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