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首次出台17条措施 力促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来源 :西宁晚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3:11 打印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以及《青海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大力营造创新创业氛围,有效激活各类创新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强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近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西宁市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试行)》,再次重磅出台支持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黄金组合政策,涉及产学研合作工作机制、合作创新平台、创新共同体、多元化配套体系和组织实施等多方面内容,直击科技成果转化短板。
此次出台的17条政策措施是继2018年底出台实施《西宁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奖励措施(试行)》的延续和深化,是西宁科技创新政策的姊妹篇,形成含金量较高的政策组合,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全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信心和决心。是市委市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更高水平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和新时代幸福西宁的科技创新重要政策。
建立产学研协同创新工作机制
首次提出建立市、县区(园区)、乡镇三级联动的产学研合作议事协调机制,推进市政府与在宁高校、科研院所深度合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建立市校(院)工作会商机制。改革现有财政科技经费管理体制,面向省内院所常年开放科技项目申报。
市县(园区)联动形成政策合力
本措施中涉及新增引导奖励资金项目,继续采取联动配套方式,加大市县区(园区)各级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根据企业隶属关系,由市与县区(园区)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落实。市县区(园区)联动配套支持成果转化,进一步凝聚各级政府支持合力。
发挥市科改办作用,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将其纳入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园区)年度科技创新考核任务。
首次支持产学研创新共同体
支持市、县区(园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协会),对新建运行1年以上工作成效显著的创新联盟(协会),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引导奖励10万元。
对成长为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一次性引导奖励10万元。
聚焦产学研合作方向和重点
鼓励产学研合作科技项目。突出以需求和应用性研究为导向,以产业和项目为纽带,引导和支持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与西宁地区产业发展耦合度高、关联度强、急需的重大科研项目,攻克西宁产业发展急需的“硬科技”和适宜高原发展的“冷科技”关键技术。
探索实施重大项目技术攻关“揭榜挂帅”。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平台。支持西宁大学与高新区、工业园区和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共建面向西宁地区产业发展的重点学科、科研平台和实训基地,推动产教融合、科教融合发展。
全力打造青藏高原科技创新中心。加快青海国家高新区和大通北川省级高新区建设,集聚创新资源,加大创新投入,建设科研平台,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主平台、主战场作用。
“真金白银”奖励产学研创新平台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西宁地区企业共建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对新批准组建和新认定的国家(共建)重点实验室,单项奖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与西宁地区企业共建技术创新中心,对新批准组建和新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单项奖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对新建的中试熟化平台,依据上年度研发费用投资额的10%,连续2年给予资金支持,累计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对省上相关部门审核、新批准建立并投入使用的院士工作站,单个站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省上相关部门审核、新批准建立并投入使用的专家工作站,单个站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孵化器,一次性引导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星创天地,一次性引导奖励20万元。
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
将市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当年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培育产学研经济实体,对成长为市级科技型企业,一次性引导奖励10万元。对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引导奖励30万元。对成长为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引导奖励40万元。对成长为“瞪羚”企业、一次性引导奖励50万元。
支持各类技术成果交易转化
对交易成功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买方50—100万元资金支持。
对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两类合同,经认定后对买方给予3%的技术合同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促成交易的给予1%的技术合同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
完善科技大市场主平台功能
有效发挥西宁科技大市场科技“红娘”“保姆”“管家”作用,以常态化“办活动、搞服务”为核心,制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计划。
推动成果转化政策落地落实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单位用于奖励科研人员成果转化净收入或股权收益比例不低于总额的70%。落实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政策,建立容错机制。
确保资金支持渠道
市级每年从现有科技专项资金设立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用于引导性支持。如资金支出总量突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申请市财政研究追加经费,不断支持和增加科研投入。各县区(园区)按市上统一安排部署,同步行动,设立专项资金重点给予保障,体现属地管理和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