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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对10类 交通违法行为 实行“首违警告”

来源 :青海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2 21:35 打印

 

近日,有一些西宁的司机收到公安交管部门的信息:“鉴于该车近六个月内在本市无交通违法记录,本次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处理不予罚款、记分。”这是因为从今年8月初起西宁对10类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首违警告”。

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结合西宁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对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违警告” ,即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

首违警告适用范围有:未按规定停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的路口内的;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