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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法院公布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 :西宁晚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2 21:35 打印

 

9月7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4起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以下4起案件在优化全市乃至全省营商环境中具有代表意义或者突出价值,紧紧围绕“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优化营商环境核心指标,保障营商环境的法治效应。

典型案例一:青海某洗煤有限公司与青海某镁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案

【案情简介】 青海某洗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洗煤公司”)系一家民营中小企业,该公司与青海某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镁业公司”)签订《采购框架协议》,约定洗煤公司向镁业公司供应煤炭。在镁业公司破产重整期间,洗煤公司向其供应煤炭九万余吨,货款总计7800余万元。但因镁业公司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剩余货款及资金补偿金,导致洗煤公司诉至法院。在该案审理阶段,承办法官逐笔逐项核对《采购订单》,依法认真核算资金补偿金,充分平衡各方利益,最终依法做出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西宁中院执行人员依法迅速向镁业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第一时间冻结了镁业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在办案过程中,得知镁业公司现处于破产重整阶段,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企业面临无流动资金、即将停产的窘境,四千七百余名员工工资、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无法正常发放和缴纳,这不仅不利于企业的破产重整,还会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为破解纠纷、化解困局,执行法官多次深入企业走访,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座谈协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镁业公司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偿债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工作固然要果断、强硬,但也不能简单地一执了之,要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刚柔并济,在彰显法律权威的同时更要体现司法的温度。本案中,西宁中院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努力找准强制执行与善意执行之间的平衡点,尽最大可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一方面,积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向被执行企业施加压力,体现执行工作之“刚”;另一方面,耐心向双方企业释法析理,寻求双赢解决办法,体现执行工作之“柔”。与此同时,注重案件执行效率,与时间赛跑,本案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17天,最大程度降低了民营中小企业实现债权的时间成本。

典型案例二:王某某等诉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系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公司)发行的“藏格控股”的投资者,因藏格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投资损失,遂提起诉讼,要求藏格公司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及利息共计70621.26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西宁中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青海调解站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在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青海调解站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西宁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遂裁定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在王某某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藏格公司对其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因虚假陈述行为给王某某等人造成损失的事实不持异议,且双方当事人对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以及基准价亦无异议,在此情况下,西宁中院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将王某某等人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青海调解站先行调解。通过专业机构优势的充分发挥,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青海调解站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后生效。该批系列案件是西宁中院积极利用诉调对接机制成功调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典型案例,不仅高效化解了双方争议、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自2020年以来,西宁中院先后受理投资人诉藏格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293件,截至目前已审结198件,共为投资人挽回经济损失1220余万元。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西宁中院在前期送达、举证、质证、开庭等环节中,积极采取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开庭以及集中送达、集中委托专业机构计算投资损失、集中开庭等形式,多措并举畅通诉讼渠道,千方百计降低当事人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统一裁判尺度倒逼上市公司规范运行、向法而行,为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撑起了法治的蓝天。

典型案例三: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 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所属的玛尔挡水电站属于黄河上游第二大水电站,电站装机容量220万千瓦,总库容16.22亿立方米,调节库容7.06亿立方米,该项目是实现西电东送的重要节点工程。2020年6月15日,青海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华鑫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华鑫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西宁中院受理该案后,玛尔挡水电站即面临10年一遇的黄河汛情。面对汛情,西宁中院创新方式方法,克服疫情影响,及时启动防汛现场第三方优选和委托工作,有效确保了基础设施的稳固和下游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首战”完成了严峻的防汛工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和企业职工利益,促成玛尔挡水电站尽早复工,西宁中院指导管理人拟定了《华鑫公司破产重整战略投资人评选方案》,成功引入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华鑫公司的战略投资人,并指导双方签订《破产重整投资框架协议》。通过前期大量艰辛工作,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顺利召开,高票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1年4月22日,西宁中院依法裁定批准了《青海华鑫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了华鑫公司的重整程序。6月24日,全省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暨玛尔挡水电站全面复工。截至7月27日,华鑫公司共计向86家债权人偿付资金47.06亿元,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最大化保障。

【典型意义】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西宁中院在省、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市政府大力支持和省高院有力指导下,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配齐配强审判团队,积极协调政府、管理人、企业等各方力量,面对重重困难,敢于担当、攻坚克难,全力以赴高质高效推进案件审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华鑫公司破产重整的圆满成功不仅使得玛尔挡水电站建设全面复工复产,黄河上游防汛工作得到加强,职工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获得最大化清偿,并有望实现2024年3月31日首台机组发电的目标,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打造国家清洁能源产业高地”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典型案例四: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西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北京外研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研通公司”)经权利人授权,获得《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普通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该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西宁某电子产品经营部等销售的点读笔中内置了其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义务教育教科书《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电子书文件及音频文件,遂诉至法院,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其享有著作权系列教材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案件受理后,鉴于外研通公司以单独一册涉案教材分别起诉,共诉十八册教材涉及十八案的被告系同一主体,西宁中院结合案件具体特点,为减轻诉累、提高效率,将十八案定于一天合并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合议庭全面调查案件侵权事实,当庭用案涉点读笔对十八册教材分别进行点读,其中十一册教材能够点读,七册教材不能点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侵权情节、外研通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后,初步形成了调解为宜的审理思路。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耐心向各被告释法说理,引导被告充分认识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后又从国家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性、诉讼成本等角度与被告进行了充分沟通。经过耐心细致调解,最终外研通公司自愿与各被告就当庭能够点读的十一册教材涉及的十一案一次性达成和解协议,侵权人当庭履行了赔偿责任,外研通公司主动申请撤回起诉。另外七案中的教材因不能点读,侵权事实不能确认,外研通公司亦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诉讼调解作为化解纠纷的重要手段,具有便捷、高效、低成本等优势,也是破解当前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长这一难题的有效途径。本案中,西宁中院根据案件具体特点,将十八案合并审理,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提高了审判效率。在具体审理中,合议庭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案件的侵权情节、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与案涉双方进行充分沟通,最终十八案均撤诉结案。该批案件的高效化解,不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也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切实增强了当事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助于营造更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尊重创新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