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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侵犯个人信息安全

来源 :西海都市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2 21:34 打印

 

售房电话、装修电话、信用卡办理电话、培训机构电话……您是不是接到了很多莫名其妙的电话,频繁被骚扰。除了拉黑号码,还能怎么办呢?个人信息泄露已不是个例,那么——

个人信息泄露不是个例

“我要举报!装修公司老是给我打电话,不知道装修公司从哪里得到了我的个人信息。”

近日,海东市乐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海东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常给消费者打电话,邀请参加该公司装修优惠活动,严重扰乱消费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要求立案查处。

接到举报后,乐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原来是海东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市场部业务员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从小区售房部和别的装潢公司获取了小区准备装修房屋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电话号码、住址、住房面积等信息共200份,然后逐户拨打电话进行营销。根据调查结果,执法人员责令海东交换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这样的案例不止一件。去年,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了19件个人信息泄露案,今年已受理6件。今年3·15,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的2020年度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中,就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去年3月20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青海凯添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为获得业务量,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该公司营销部员工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共计400多条,且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和使用情况。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执法人员责令立刻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谁在侵犯个人信息安全

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普及,手机支付等渠道处处留下痕迹,消费者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受害群体。谁在侵犯个人信息安全?

今年7月,西宁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侦破一起房产领域侵犯个人信息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2人,查获涉及全省多个市州167个小区业主信息77万多条。案件分析显示,犯罪主体主要是房地产营销策划行业的个别销售人员,这部分人或是拥有公民个人信息,或是对个人信息有需求,通过购买、交换、出售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实施电话营销。也有不少行业“内鬼”,在履职、提供服务过程中将掌握的个人信息出售牟利。

市民刘女士说,售房电话接了不少,最让她无奈的是,孩子一岁时多就有各类培训机构打来电话,推销少儿英语课程,甚至小学辅导课程。她认为,有可能是电信企业或者网购平台泄露了她的个人信息。市民何先生讲述,他的新房入住一年多了,仍时不时接到装修电话。市民曹女士抱怨,有一段时间,她频频收到各大银行办理信用卡的短信。

房地产、装修、电信、银行等商业领域均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2019年以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受理了不少有关房地产、家装行业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等投诉和举报。今年7月28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召开房地产、家装行业行政约谈会,就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提出整改要求,为企业戴上“紧箍”;成立专项检查组,检查房地产企业18家、家装企业15家。存在问题的企业代表表示,积极整改、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接受媒体监督。

谁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影响人们的正常工作与生活,严重时会威胁到消费者财产乃至生命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个人隐私,意义重大,迫在眉睫。谁来保护呢?

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守护消费”暨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违法行为。我省各部门相继开展保护个人信息行动,推出相关举措。西宁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结合“净网2021”专项行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重拳出击。

省市场监管局消保处工作人员王鑫介绍,在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容侵犯。未经本人许可,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将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有明确规定。

“2021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这是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王鑫阐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同时,要求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应当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信息泄露时负有补救义务,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发送商业性信息等。”

如何完善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相关部门密切关注个人信息安全,下大力气整治泄露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在王鑫看来,由于当前存在个人信息保护重原则轻细则,自律规范多监管规定少,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存在一定不足。

他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分散且呈现边缘化,被侵害后挽救渠道不畅通。执法依赖事后监管,缺少事前保护和监督。尤其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消费的即时性与虚拟性,使得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存在举证困难、损失难以认定等问题。

如何进一步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王鑫认为,首先要加强消费者自我防范意识。个人信息泄露很大程度上与消费者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及不良购物习惯有关。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能在源头上有效避免个人信息泄露,减少个人信息的非法利用空间。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等应加大宣传、教育和引导力度,提升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自我防范意识。

其次,加强市场经营主体信息安全教育,切实提升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建立并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实施细则,确保个人信息保护的可操作性。

“市场监管部门还应强化事前监管,重视源头管控,对重点领域和行业加大监管力度,不定期开展摸排检查,深挖案件线索,加强多部门执法联动。”王鑫强调,对于已发生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查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开曝光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