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来源 :西宁晚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3:05 打印
物业企业应该承担哪些责任,业主又该履行哪些义务?
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之间应该建立起怎样的关系?
开发商、物业公司以及业主三者之间该如何承接?
这些问题,刚刚制定出台的《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将给您一个明确解答。
《西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制定,标志着我市物业服务行业管理有了全新概念,填补了地方行业制度的空白。
物业服务质量关系着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牵动着广大居民的民心民情,可以说,物业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市场问题、行业问题,而是事关广大居民现实福祉的民生问题。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物业提升工作,2019年制定了《西宁市“强化物业服务”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力求用三年的时间,全面提升物业行业领域服务水平,规范行业行为和准则,完善行业制度,捋清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今年,是强化三年行动的第二年,也是完善制度、强化整治成果的关键一年。《条例》的出台将对规范行业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成立专项整治小组,分阶段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排查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条例》明晰物业归属问题
制定的《条例》共计8章73条,包括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与共用设施设备、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使用和维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条例》更加明晰了共有部分产权归属。《条例》要求,物业管理区域地上以及地下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不得分割管理;细化了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的位置要求,限定了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的最大面积;详细分项规定了归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所,并对产权登记提出要求。
捋清物业三方关系
《条例》还着重对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做了进一步明晰。其中,明确了前期物业服务起始时间和期限,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期限在房屋交付后最长不得超过两年;要求强化信息公开,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明确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责任,规定前期物业合同终止后,由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交接物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过程指导和协调。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交接验收,并可以邀请专业人士参加,同时规定交接验收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交接验收协议。
明确物业收费标准
根据我市物业管理实际,《条例》设定了有关物业服务的新机制,其中,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加信用等级评价,按照信用等级提供相应星级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物业服务星级标准相对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之外,增设了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细化物业服务人的禁止行为;建立应急物业服务机制,规定在突发失管状态下,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通过这些细化规定,推动物业服务人提质增效,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也对突发失管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