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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名农民工讨回拖欠劳务费

来源 :西宁晚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2 21:45 打印

 

近日,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对32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务合同纠纷上诉系列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贺某某等32人分别起诉无锡某公司、赵某某、刘某某劳务合同一案,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赵某某、刘某某分别给付贺某某等32人劳务费共计27万余元,无锡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宣判后,无锡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西宁中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9日和8月8日,无锡某公司分别与赵某某、刘某某签订了《装修工程劳务合同》,约定赵某某、刘某某承接该公司承建的西宁市某酒店所有房间顶面墙面及公区过道顶面墙面乳胶漆,卫生间顶面采用防水腻子及防水乳胶漆工程。合同签订后,赵某某雇贺某某等20人、刘某某雇吕某某等12人进行了施工。施工过程中,无锡某公司以工资及生活费的名义,给赵某某、刘某某及他们所雇佣的农民工发放了部分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无锡某公司尚未结清全部工程款,赵某某、刘某某欠贺某某等32人工资27余万元。

  本案中,赵某某、刘某某雇佣贺某某等32人工作,现已完成工作,应该依法给付贺某某等32人的工资。同时,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的规定。一审法院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赵某某、刘某某对欠付农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清偿责任、无锡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西宁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依法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