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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司法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12条措施

来源 :西宁普法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3:34 打印

 



关于印发《西宁市司法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12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西宁市司法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12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司法局 

2020年2月25日

西宁市司法局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公共法律服务12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依法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全力为我市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组建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

组织律师、公证员、人民调解员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建立公益法律服务顾问团,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于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受疫情影响造成的金融、合同、劳资等纠纷,及时提供专业的咨询、指引、调解服务。

二、开设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绿色通道

充分利用实体窗口、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12348青海法网、12348西宁法网等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法律援助、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途径,对涉疫企业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迅速反馈,做到“即接即答”“接单即办”,对疫情防控引发矛盾纠纷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律服务需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优先办理、快审快结,帮助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克服困难。

二、积极推广远程服务

加大“网上办”“热线办”宣传推广力度,各级公共法律服务接待场所以及其他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咨询和预约电话,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青海法网、12348西宁法网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律师咨询、公证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推动有条件的业务实施全程网上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理事务的企业,通过电话或者网络方式预约,提高办事效率。

四、坚持精准普法、对症普法

进一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交移动平台等全媒体手段,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回应关切、答疑解惑,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到、讲准、讲透,引导全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指导企业依法经营,引导职工依法维权。

五、深入开展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组织动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商会调解组织积极参与企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点做好因交通管制、防疫误工等引发的合同纠纷、劳资纠纷等,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职能作用,及时受理并调解涉企矛盾纠纷,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中小微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六、提供高效公证服务

全市各公证机构开设专门窗口,及时优先为企业涉疫情事务提供公证服务。对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运输、物流仓储、文化娱乐、会展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视情减免部分公证费用。积极提供对于企业不可抗力证明、企业及员工复工承诺、知识产权、履约等民事行为公证服务。

七、畅通法律援助受理渠道

建立快速受理办案机制;充分利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12348青海法网、12348西宁法网等方式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对确需到接待场所的,开展预约服务;建立与财政、民政、人社等部门信息互通、工作互动协调机制,强化法律援助机构办案异地协作机制。

八、积极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各司法鉴定机构对涉企鉴定优先提供服务,缩短鉴定时间,积极参与疫情防控中产生的涉鉴矛盾纠纷化解,特别是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医患纠纷等方面的鉴定服务,为法院依法快速审理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涉及合同纠纷、劳动者权益保护等诉讼案件,提供公平公正的司法鉴定服务。 

九、加强信息沟通和业务协助

及时向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相关执法部门通报信息,加强业务协作和执法协调。及时汇总疫情防控期间与企业相关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设工程、医疗纠纷等领域的典型案例。

十、依法维护涉疫企业的行政复议权

为保证涉企行政复议案件“快立、快审、快结”,开通企业复工复产行政复议案件“绿色通道”,坚持审调结合,加强矛盾纠纷化解,通过线上方式或者使用电话、传真等不见面方式服务进行调解;依法公开公正办理涉及行政机关依法处罚囤积居奇、非法牟利或者不按规定开工复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确保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对各级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侵害企业或职工合法权益类案件,尤其是行政处罚类、行政许可类等可能直接影响当事人权益类案件加大审查力度,坚决纠错,为企业返工、复工、正常生产和疫情防控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力法治保障。

十一、加强涉企政策文件合法性审核

优先审核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企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文件未及时予以废止或调整完善,确保规范性文件不规定应由市场调节、自律管理的事项,依法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通过线上交流、书面函询等方式,形成审核工作合力,当好政府顾问参谋。

十二、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

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日常行政执法监管,及时受理、处理企业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严格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避免随意执法和执法的畸轻畸重,影响、阻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