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西区法院审理一起“套路贷”案件
来源 :青海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3:14 打印
6月15日至16日,被告人熊某茂等7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在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认定被告人熊某茂等7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案系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城西法院审理的第五起涉恶案件,也是自2020年4月开展扫黑除恶“六清”行动以来该院审理的第二起涉恶案件。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家属旁听了庭审。
两天的庭审中,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有效开展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法定庭审程序,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经法院审理认为,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熊某茂、李某平、徐某松、孙某勇、李某、胡某华、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单方虚高借款协议、采取本金内扣除头息、肆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逾期费用等方式进行非法高利放贷,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熊某茂、李某平、徐某松等人在索债过程中,通过采用语言威胁、上门滋扰、纠缠、贴报喷字、破坏财物、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某松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诈骗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茂等7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当庭作出了判决。对被告人李某平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对被告人徐某松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3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万元;对被告人熊某茂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对被告人李某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对被告人胡某华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对被告人曾某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对被告人孙某勇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2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房屋及车辆等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