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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 :西海都市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3:55 打印

 

本报讯(记者 贾雪琦)8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5个典型案例,旨在向全社会昭示,依法及时履行或协助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个被执行人或相关协助人员的法定义务,任何心存侥幸,想通过违法手段逃避履行法律责任,甚至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执行的,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典型案例选登:

案例一:白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马某与白某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北民一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判决白某某赔偿马某各项赔偿款72770.54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白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8月19日马某向城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9月26日,城北区人民法院向白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白某某仍拒不履行。

据查,2014年2月17日被执行人白某某将其名下位于本市城北区柴达木路的一套房屋转移至陈某名下。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遂将白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被执行人白某某被城北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城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城北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白某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擅自将其所有房产转至他人名下,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二: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牛某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牛某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平安区平安镇乐都路的一套住房归牛某某所有,牛某某给付李某房屋折价款87000元。

判决生效后,牛某某拒绝向李某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15年3月20日,李某向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牛某某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义务。

据查,2015年12月8日,牛某某将房屋以156000元的价格卖给祁某某,将卖房所得款挪作他用,未履行对李某的给付义务。后牛某某两次被司法拘留,仍拒不履行。

另查明,自2015年4月至2017年3月牛某某在其所持有并使用的以他人身份证办理的海东工商银行卡上先后累计存入款项13笔,累计金额为108200元,案发时该银行卡卡内现存金额为2043.1元。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遂将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牛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无视法律的权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和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将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归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转卖,并将房款挪作他用,使用他人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存储个人财产,进行消费,规避执行,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审理并对被执行人作出有罪判决,维护了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