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县法院审理首例车辆所有人 构成危险驾驶共犯案
来源 :青海法制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3:54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郭佳 通讯员 李文慧)近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首例车辆所有人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车辆驾驶人冯某醉酒驾车,被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车辆所有人王某也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5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冯某、王某等4人在大通县四号桥某汽修厂办公室内饮酒后,冯某从办公室桌上拿取王某所有的轿车钥匙,载乘其他二人及王某前往KTV唱歌,王某明知冯某严重醉酒,仍放任其驾驶车,车从桥头镇沿园林路行驶至米兰小区东门门口时,因马某等人在进入小区时未避让车辆,双方发生争执,后报警。
经鉴定,冯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87毫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224毫克。王某作为车辆所有人,负有对机动车的管理义务及危险的避免义务,在明知冯某严重醉酒的情况下,放任冯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二人系共同犯罪,经法院审理,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拘役刑,并处罚金。
7月18日,记者采访此案时,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明知驾驶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或明知驾驶人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人驾驶车;或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均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构成犯罪。请大家以此为戒,不要触碰法律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