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信用中国(青海西宁)官方网站!今天是:
登录 |关于我们|网站声明|长者模式|
【无障碍阅读】

信用中国(青海西宁)

     credit.xining.gov.cn

破坏植被、污染河道、食品安全,西宁城中检察院在行动!

来源 :青海法制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4:12 打印

 

审查诉讼  修复植被

今年3月12日15时30分许,在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谢家寨张家沟,王某某为故去的母亲祭祀时,风将烧纸吹到坟地右侧荒草内引发火灾。火势随即蔓延至山坡,愈烧愈烈,见火情无法控制,王某某电话通知儿子前往现场救火并拨打了119报警电话。

随后,王某某被西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5日,经西宁市森林公安局委托,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关于“3·12”谢家寨失火案的鉴定书,鉴定涉案林地过火面积为9.04公顷。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本院刑事检察局移送的线索后,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认为,王某某在为母亲上坟时不慎点燃荒草引发火灾,造成林地过火面积9.04公顷,造成林地植被损毁,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持续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建议立案审查。之后,检察官在调查时发现,王某某在检察机关起诉前已经开始积极种植树木、修复被毁林地,因此未对其提起公益诉讼。

就在王某某烧毁林地后不久,3月20日16时50分许,杨某某在西宁市城中区某村后山冰草坡林区内引发森林火灾。原来,杨某某上坟时,在明知防火期内严禁在林地用火的情况下,仍然不听护林员劝导执意用火,造成林地失火4.33公顷,致使森林资源被损毁。3月22日,杨某某被西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3日经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4月24日,城中区检察院收到本院刑事检察局移送线索,后去现场勘查时发现,毁坏林地仍未被复植修复,社会利益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认为,杨某某因涉嫌失火罪,造成林地过火面积4.33公顷,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社会利益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对损毁林地植被自由修复,如杨某某无法修复植被,则依法判令清理烧毁林木费用44800元,整地挖坑费用13440元,种苗费用25452元,栽植费用10196元,浇水施肥费用15448元,抚育管护费用26880元。


监督查处 河道污染

3月26日,城中区检察院检察官发现位于城中区总寨镇南川河道从奉青桥至海山桥河段两岸河面上漂浮着生活垃圾,河道周边堆放着大量的生活垃圾和预制板等建筑垃圾,还有随意停放的报废车辆,在新安桥至海山桥左岸还发现有私自设置的黑色暗管排放口,排放着不明物质,严重破坏了河道水源和周边的生态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条、《城中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第6条的规定,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人民政府负有对辖区内河道的监督管理职责,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认为,总寨镇政府作为辖区内河道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部门,负有相应的监督和管理之责,但在履行职责中存在不完全履职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之规定,承办人建议就本案向总寨镇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总寨镇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位于城中区辖区南川河道内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问题予以查处,恢复河道及周边环境。

5月13日,城中区检察院检察官在依法履职中发现位于城中区总寨镇杜家庄村杜家沟沿线河道堆放着大量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河道水源及周边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西宁市城中区生态环境局负有对城中区河道内及沟(渠)的监督管理职责,可能存在不完全履职的行为,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之规定,建议就本案向城中区生态环境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城中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位于辖区杜家沟内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相关问题予以查处,恢复河道及周边环境。


督促整改 食品隐患

3月14日,城中区检察院检察官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西宁市城中区部分职业学校食堂存在安全食品问题,对学校内师生饮食健康造成了不利影响。

检察官发现,青海省文化艺术学校食堂灶台脏乱且未按要求对食品留样,消毒柜碗筷摆放不规范。青海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食堂后院内随意存放垃圾,没有及时处理,三防设施不完善。青海省工业职业技术学校的食堂多个窗口在销售自制泡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禁止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办案组认为,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西宁市城中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辖区内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主体责任部门,负有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和管理职责,但在食品安全监管履行职责中,存在不完全履职行为,造成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向原城中区食药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原城中区食药监局督促学校及时整改,确保了广大师生们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