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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数据牵出两户骗提行为

来源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4:10 打印

 

住房公积金关乎职工的切身利益,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项福利政策,但由于住房公积金是专款专用的住房储金,只有满足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才能提取使用。这就使得有些人打起了歪主意,使用非法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

近日,青藏铁路公司西宁车站缴存职工王某携带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结婚证等相关资料,以偿还配偶王某某贷款名义到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提取自己名下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资料录入系统时发现,主贷人王某名下有历史提取公积金数据记录,但该职工却表态家人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发现疑点后,工作人员立即调取了主贷人王某的公积金历史提取档案资料,结果显示西宁客运段职工丁某2019年3月6日以偿还王某某贷款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十万元整经过比对发现两人提供的是同一份提取资料,只是结婚证不相同。随后,工作人员通过与提取人所在单位及民政部门电话核实,两份结婚证均为虚假资料

在事实面前,缴存职工王某当场承认利用虚假结婚证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保证以后绝不会犯同样的错误,并配合分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了主贷人王某某。主贷人王某铁路分中心后,在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下,承认了利用虚假结婚证帮他人骗取公积金的行为,同时交代了西宁客运段丁某3月6日利用假结婚证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工作人员与丁某核实后,丁某承认自己的骗提行为,并将骗提公积金全额退还公积金中心账户。

铁路分中心根据《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激励惩戒办法》规定,对王某等三人进行了如下处理:主贷人王某5年内不允许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丁某3年内不允许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王某1年内不允许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

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时,一定要通过合法合规的渠道办理,凡是利用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一旦被认定为骗提行为,公积金中心会对骗提者做出相应的惩罚,严重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