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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档案局增加公共服务事项一项 杜绝“无档出证明、无史造历史”行为

来源 :西宁市档案局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4:09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57号 2016.11.7)第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20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的规定,近日西宁市档案局向市编办申请新增公共服务事项一项,即档案资料查阅原始性证明,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近期,西宁市档案局严格要求市属各级档案部门根据公共服务事项要求,严肃查处涂改、伪造档案等弄虚作假问题,杜绝“无档出证明、无史造历史”行为发生,力争为全市人民提供更加便捷、真实的查档利用服务,为积极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发展出工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