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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 让违规行为无处可逃

来源 :信用西宁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4:39 打印

 

有信用走遍天下,无信用寸步难行。如今,这样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可以预见,未来个人的信用身份将越来越清晰,个人征信的适用范围也会不断拓宽,并在每个人的生活中扮演更有价值的角色。住房公积金关乎职工的切身利益,属专款专用,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才能提取使用。近年来,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以信用建设为抓手,多举措推进信用与业务融合,进一步提升公积金风控水平,取得了明显成效,这其中,失信惩戒“黑名单”成了有效约束骗提贷公积金的“杀手锏”。

登上“黑名单”,后果多严重?

2018年7月,中心颁发了《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激励惩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初步建立起失信惩戒“黑名单”制度,自《办法》实施一年以来,充分发挥了政策的震慑作用,截止2019年7月底,中心共计将68名具有骗提行为的缴存职工纳入系统黑名单,限制其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中心发现并没收虚假提取材料30余套,成功追回资金279余万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4起,其中2人被行政拘留。2019年5月,某两家开发商协助20余名缴存职工利用阴阳合同套提住房公积金170余万元,资金已及时追回,开发商得到相关部门惩处。    

“我真是太后悔了,中介说只需要提供身份证给他们,就能帮我把账户里的几万块钱提出来,现在被查出来,单位又通报又批评,我后悔啊。”某单位刘先生悔不当初,“不该有这侥幸的心理,也不该起了这贪婪的念头,这中介太害人。”最终,刘先生被中心纳入失信惩戒管理,3年内不得办理任何住房公积金业务,包括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骗提骗贷公积金代价惨重。

什么情况会上“黑名单”?

根据《办法》,以欺诈手段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自主缴存户取得贷款后停缴公积金、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经催建拒不整改的、缴存单位、房地产企业或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材料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行为将列入“黑名单”。

上了“黑名单”还能补过吗?

为给失信人员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办法》专门设置了信用“修复”机制,对单位或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下一阶段,中心将继续推进信息互联互通,尽快实现与房产、不动产、公安、民政、社保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服务,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常态化。下半年,公积金失信人员数据将全面对接人民银行二代征信系统,实现公积金缴存和贷款数据加入人行征信系统,达到联合惩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