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西宁:惩戒失信典型案例
青海A公司与青海B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青民二终字第1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青海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青海A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025769元,违约金1600000元。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青海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如期履行判决义务,青海A混凝土有限公司遂向一审法院西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该案承办团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上查控、传统查询,并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依法打击规避和抗拒执行人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文书,在充分认识到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严重后果后,被执行人按照《执行裁定书》要求,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货款、违约金和保全费,因对逾期加倍利息46万元暂无履行能力,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由于限制高消费给被执行人带来出国、出境、乘坐飞机、软卧、高铁、动车住宿高档酒店等诸多方面的限制,2018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青海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恢复履行能力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法官,对未履行的加倍利息46万元进行了全额偿付,法院依法对其解除限制高消费,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院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等。本案被执行人正是在限制高消费令的牵制、震慑下,无法正常购买机票外出办事,出行、住宿等处处受限,给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才在恢复履行能力后主动向法院履行义务,换取“自由身”,案件终得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