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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发布5起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来源 :省高院公众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6-03-09 11:57 打印

    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升妇女权益保障水平,营造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3月5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妇女权益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齐卫军通报了全省法院深化妇女权益司法保护方面的工作成效,院民一庭副庭长王伦发布了5起保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诉陈某名誉权纠纷案

——通过网络直播发布侵权言论应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李某(女)与陈某(男)原系夫妻。2020年5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自2022年起,陈某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多次以网络直播形式,向其直播间粉丝和不特定人群发布关于李某及其家人的不当言论,致使李某及其家人的名誉遭受损害,影响了李某及其家人的正常工作生活。后李某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陈某立即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并向李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意义】伴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兴起,网络言论更加多元化,同时网络暴力行为也屡见不鲜。网络暴力施暴成本低,恶意言论传播速度快、扩散范围广,被侵权人往往会受到严重的伤害。本案明确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离婚亦非诋毁他人的“免责金牌”。人民法院对利用网络暴力侵犯妇女名誉权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通过责令侵权人在原传播平台赔礼道歉,有效清除不良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体现了司法对妇女人格权益的坚决保护,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治底线。

案例二


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

——未履行夫妻间扶养义务,离婚时应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2013年,程某(男)和刘某(女)登记结婚,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8年,刘某被诊断患有重大疾病,无法正常工作,无经济来源。刘某治疗疾病期间,程某并未关心照顾,亦未负担刘某的医疗费用。2020年底,双方分居。2024年,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请求与刘某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程某给付刘某生活安置、医疗、经济补偿等费用。


【典型意义】本案在保障婚姻自由的同时,有力维护了患病妇女的生存权益。男方在妻子患病后长期未予照顾,既违反了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也暴露出婚姻中的责任缺失。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未简单判决离婚,而是引导双方达成包含生活安置费、医疗费、经济补偿款等在内的“一揽子”方案,将抽象的扶养义务转化为具体的物质保障,彰显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和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案例三


文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妇联与人民法院高效协作制止家庭暴力


【基本案情】文某(女)与杨某(男)于2016年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多次对文某实施言语辱骂、肢体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夫妻感情严重恶化。文某在身心受创的情况下,前往当地妇联反映情况,并请求协助维权。当地妇联在了解情况后,迅速与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并及时移交了相关线索。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杨某对文某实施威胁、诽谤、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并禁止骚扰、跟踪、接触文某及其家人。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妇联与人民法院协同反家暴的案例,是“妇联+法院”联动机制高效运行的生动实践。妇联收到线索后及时移送,人民法院迅速审查并立即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二者紧密衔接,为受害人搭建起一条高效便捷的维权“绿色通道”。本案不仅体现了司法对家暴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快速反应能力,更彰显了妇联与人民法院在反家暴工作中的强大合力,通过职能互补构建起全链条保护闭环,切实将法律的刚性约束转化为保护妇女权益的坚实盾牌。

案例四


赵某故意伤害罪案

——严惩家暴犯罪,守护家庭平安


【基本案情】赵某(男)与冯某(女)于2023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不睦,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24年11月,赵某又因家庭琐事与冯某发生争执并持续殴打冯某,导致冯某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并赔偿冯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


【典型意义】本案充分表明,家庭暴力行为并非仅是“家务事”,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本案中,施暴者因暴力行为致人轻伤二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严厉禁止与坚决惩处。

案例五


徐某诉董某离婚纠纷案

——女方因生育居家抚育子女,离婚时依法应获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徐某(男)与董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双方婚生女出生。董某生育后,三年全职居家照料孩子,无经济来源。后徐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由徐某向董某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规定明确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其主要功能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的一方给予救济和补偿。本案中,人民法院适用前述法律规定,充分认可了家务劳动及育儿付出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家务劳动贡献者的肯定与救济,也引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弘扬了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