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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信用管理

来源 :大众日报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4-02-29 17:56 打印

安全评价机构诚信执业,才能切实发挥好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支撑作用。从山东省应急厅获悉,《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于近日发布,将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

山东将建立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构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内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评价结果实时调整。据介绍,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评价分值确定,分为“蓝、黄、橙、红”四级,“蓝级”(评价分值≥85分)信用优秀,“黄级”(85分>评价分值≥70分)信用良好,“橙级”(评价分值<70分)信用警示,“红级”失信等级包括安全评价机构不具备资质保持条件,或经调查认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或存在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等情形。

安全评价报告将与重大隐患排查整治相关联。对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符合判定标准的重大隐患,一律倒查关联的安全评价报告,核查是否存在失实、虚假情形。鼓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安全评价机构弄虚作假、生产经营单位以虚假报告获取相关许可、安全评价机构出租出借资质、评价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等安全评价领域突出问题,将由举报受理部门第一时间组织核查、第一时间落实举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