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
许可”事项准入服务工作的通知
青卫办政宣〔2018〕29号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2018〕38号)有关规定,为更加方便企业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进一步提高该事项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决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事项实施优化准入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
(一)审批期限方面
1.告知补正申请材料期限。收到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2.审批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市(州)卫生计生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二)审批环节方面
1.将受理与审查环节对接,由窗口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申请时,在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的同时,初审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2.审批环节分为承办、审核、决定三级审批制,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审批效率。
二、进一步细化审查内容
(一)明确资格条件
重点对业务操作规范标准、申请材料内容要求作进一步明确,便于申请人理解和准备申请材料。
(二)细化审查内容和要求
对材料和现场的审核要求、审查方法、判定标准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便于理解和把握。
(三)做到公开公正
进一步优化完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办事指南》,并在办事服务场所存放、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和申请人查阅。进一步细化完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审批业务手册》,统一标准,规范流程,依法审批。
三、建立健全基本服务制度
(一)收件凭证制度
当申请人提交办理许可的相关材料时,工作人员应当出具申请材料收件凭证给申请人,明确收到的材料名称及数量。收件凭证应当有统一文本格式,并有相应的编号。
(二)一次告知制度
窗口工作人员承办申请人申请时,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或需要进一步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可当场修正的,应主动予以指导并及时办理。
(三)限时办结制度
在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受理、审查、决定,并出具相关卫生行政许可文书,不得无故拖延。
(四)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次接受相对人咨询的工作人员或科室为首问人员或科室,应认真询问相对人的需求和申请内容,指导帮助相对人开展下一步工作。当场不能解答的,按照首问负责的原则要求,记录咨询人的问题和联系方式,并在2日内回复咨询人。
(五)咨询服务制度
相对人可以通过电话、现场等方式,向工作人员咨询关于卫生许可的相关问题。工作人员在接到咨询后,应耐心倾听相对人咨询的问题,并全面专业地为相对人提供咨询服务,给出建议或解决方案。
(六)AB角工作制度
相关工作岗位应当设立AB角,保证工作岗位正常运行,其中工作人员A(即A角)为业务主办人员,对工作负主要责任,工作人员B(即B角)为协办人员,对工作负次要责任。两人在工作中互为补充。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要加强领导,尽快完善相关材料和制度,并做好宣传和告知。要认真做好实施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准备,及时收集企业和群众的意见,并做好对企业和群众的政策讲解和服务工作。在改革过程中,要从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出发,根据试点情况不断完善改革措施。要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在年底前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