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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海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试行建立省直事业单位法人失信档案的通知》

来源 :省委编办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2022-01-13 16:39 打印

 

中共青海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试行建立省直事业单位法人失信档案的通知

青编办发〔2020〕43号


为加强事业单位法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81号)、省委编办《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编办字〔2017〕249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现就试行建立事业单位法人失信档案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认定为失信行为,并记入事业单位法人失信档案。

(一)不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二)不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不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四)已不具备开展特定业务活动所需的资质或执业许可仍在开展活动的;

(五)抽逃开办资金的;

(六)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七)违反规定接受或者使用捐赠、资助的;

(八)其他失信行为。

二、失信档案要准确无误地记录事业单位的具体失信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处理情况,事业单位信用修复情况和登记管理机关后续处理情况等,做到可查、可核、可溯。

三、事业单位失信行为被记入失信档案的,登记管理机关将暂停办理其法人登记相关事宜,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其信用修复按照“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修复机制》执行。

四、事业单位法人失信档案将作为今后事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归入该单位登记档案,并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向社会公布。对失信主体,督促限期整改、修复信用,事业单位信用修复后,公布的失信档案予以撤回,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七个工作日内在“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同步推送至青海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